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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ari

古典与流行(都是乱弹琴,是**所扮演的**所言,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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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看得。。。要变味走题似的。
酒神和henry余都是有气度的人。讨论话题别太纠结了。

做人做事理应正直,诚信,是非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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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典和流行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的价值是永恒的,后者是有时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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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把古典和流行当成一种存在才是误解,他们的职能是不同的。

古典是纯粹的音乐艺术,有娱乐职能,但承担文化职能更重。

而流行更接近于商业娱乐,承担娱乐职能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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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1-9-8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扯大啦,没有必要,各有所好,不要勉强,安心听音乐吧!
HIFI系统:德国意力509音箱,德国ELAC 4 Pi Plus.2 蘑菇头高音, 德国MBL1531A CD机,德国Audionet Pre G2 二代前级, 德国AA TUBE PREAMP II-MK2前级,德国AA AMP III 后级,德国  Finite Elemente Pagode Edition(Master Reference) 限量版主参考机架。AV系统:音箱美国JBL L系列,功放日本雅马哈1600,炮英国KEF2500 。
音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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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杜受表扬了。
Violin Stradivari model 1724
香港弦声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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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发烧楼主”住的地方房价不高。[s:97]
Violin Stradivari model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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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ri 于 2011-9-8 14:25 编辑

好了,余兄的逻辑是:事实既非(无)事实,是(故)名事实。语法自《金刚经》。
1、所以我说余兄的论述有超然,超出常人。但请余兄不要误会我有意说兄不正常,非常人一般用以指超凡脱俗之辈,小弟只有此意,别无余意。
2、关于魔,余兄之意不能加诸人身,因为无法定性,无法量化,故无以名之。世人以善恶名之,余兄以:恶既非恶是名恶-说恶也不绝对,相对的,既然相对,故恶亦可名善。你要说善,他再来:善既非善是名善--等着你。
3、余兄又言说非魔,并不既是天使。既非魔又非天使,何物来哉?魔与天使实为表善恶,既非恶亦非善,何物来哉?余兄不答,通帖无定,既非此又非彼说一通,让人晕头转向,他自个也不定义。你问,他回:自个找去!呜呼哀哉,有南墙没?
4、关于药案,余兄举:法律不是“没资料随意定论”-语作不确定前提,这前提是余兄自己,他没有见,所以视同不好定其真伪。这里不能确定的是余兄自己,法官应有明确证据来判定其刑罚。以余兄论,那么全国人民都可以置疑其刑罚准则,因为我们没看见。不知自首的论述算不算?以余兄的推测--余兄会说不算,这是外力所加的。
5、关于范跑跑,余兄所论职业道德与人性自然,跑不受刑罚,但其心岂能无愧乎?岂不受人垢病乎?不跑而携生或同遭劫难,其心岂不有光辉乎?岂不受人赞誉乎?若说;光辉有屁用,不如留青山;跑既不犯法,唾沫淹不死。

兄无意问,我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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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帕尔曼 发表于 2011-9-8 12:24
看来“发烧楼主”住的地方房价不高。

嗯,2000左右吧。[s:97]
俺ID的含义是:为了发烧而买楼的主。。。
HIFI发烧友QQ群:23878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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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价2K?啥地方啊这么好?[s:33]
大哉心乎,天之高不可极也,而心乎出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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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ri 于 2011-9-8 15:39 编辑
小岚洛 发表于 2011-9-7 23:58
这帖子看得。。。要变味走题似的。
酒神和henry余都是有气度的人。讨论话题别太纠结了。


帖主言下之意是俺没气度,俺承认,但要看与谁,有气度我自气度,没气度俺不气度,是为气度。
你提供的那个???法则,是西方心理学研究方向,其实也是人性的研究。当人处于不同境界或场境时,所表现的性格与观念也就不同。比如假设监狱的场景,人入景象之快都超出教授之意外。后来是教授的女友提出了警告,所以人会被境迷物牵情扯是自然的,佛曰:境由心造,相由心生。佛所言心其实不指肉团心,当然也包括肉团心,既普通我们所言的心理,也包括其中。就算是人本身这心量,也很强大,人称意志,是执着心,不执着无以成。但有些人执着后受不了,就改道或放弃。这是心量之力。致于它的广泛,可以说它在什么位置都会去适应,去扮演。一乞丐你给百万英镑他气度就不同了;一富翁它破产了气度就不一样择了;一忠厚人当了官既生几分顾盼;一怯懦者一有生杀之权更生几多残暴;一无能者到了大权在握即生自信…。
后面梁文道提到集中营的德军军医,战前是天使无疑,战时则残忍无情,但是作恶者的心底之处却生出是做善事想!这又是为什么呢?古人曰:性本善。就是这样,所以看世间多恶之人,他败后之辩就是我这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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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i 发表于 2011-9-8 14:14
好了,余兄的逻辑是:事实既非(无)事实,是(故)名事实。语法自《金刚经》。
1、所以我说余兄的论述有超然, ...

懒得码字啦,没人细看的。简单直接的说吧。

好了,余兄的逻辑是:事实既非(无)事实,是(故)名事实。语法自《金刚经》。

我没有说过这句话。


1、所以我说余兄的论述有超然,超出常人。但请余兄不要误会我有意说兄不正常,非常人一般用以指超凡脱俗之辈,小弟只有此意,别无余意。
2、关于魔,余兄之意不能加诸人身,因为无法定性,无法量化,故无以名之。世人以善恶名之,余兄以:恶既非恶是名恶-说恶也不绝对,相对的,既然相对,故恶亦可名善。你要说善,他再来:善既非善是名善--等着你。
无法定性的说法,就是无法讨论,可以YY娱乐,可以做任何用途,但不会讨论出结果。


3、余兄又言说非魔,并不既是天使。既非魔又非天使,何物来哉?魔与天使实为表善恶,既非恶亦非善,何物来哉?余兄不答,通帖无定,既非此又非彼说一通,让人晕头转向,他自个也不定义。你问,他回:自个找去!呜呼哀哉,有南墙没?
非魔非天使,可以是任何东西:人、树、草、动物、HiFi.....写不完的可能性。我肯定看见过地球上有很多非“魔"和非“天使”的。
你没见过吗?


4、关于药案,余兄举:法律不是“没资料随意定论”-语作不确定前提,这前提是余兄自己,他没有见,所以视同不好定其真伪。这里不能确定的是余兄自己,法官应有明确证据来判定其刑罚。以余兄论,那么全国人民都可以置疑其刑罚准则,因为我们没看见。不知自首的论述算不算?以余兄的推测--余兄会说不算,这是外力所加的。
这段话全部是没有讨论过的,kari兄辛加进来的题外话:
你说的对,法官有证据法理判定其刑罚。不过这是
“那么全国人民都可以置疑其刑罚准则”——我不知道也不讨论,你我都不可以代表全国人民说什么定论。(但可以随意自己YY,娱乐——嘻嘻,这是不犯法的。)
 



5、关于范跑跑,余兄所论职业道德与人性自然,跑不受刑罚,但其心岂能无愧乎?岂不受人垢病乎?不跑而携生或同遭劫难,其心岂不有光辉乎?岂不受人赞誉乎?若说;光辉有屁用,不如留青山;跑既不犯法,唾沫淹不死。
我不讨论他有没有愧、光辉、赞誉、劫难、唾沫,但你喜欢可以继续延伸,我不回应这个部分。
纯粹靠读书学来的真理,就像假肢、假牙或植皮。——叔本华
de amnibus dubitandum怀疑一切
包括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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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酒神 发表于 2011-9-7 22:38
回复518#
你家男孩比较幸运,因为老余的确因教施材,没有再灌输:” 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主,真心、从心底里面 ...

(你没有反救人,没错。但在怀疑药家鑫的蓄意杀人,是否“合理信息”,做法官是另一回事,至起码每个普通人有权有标准有“道德”底线衡量吧,如果稍加作评论,你就讲不如去当法官,有点好笑)

我没有说过“在怀疑药家鑫的蓄意杀人”,这是你的幻觉的,跟我没关。
这里没有讨论过“蓄意杀人”这个论题——这是你现在加进来的新元素——新的"镶嵌手工。

我也没有说过“不太相信记者的”,我说过“记者必须报道真实而片面的信息”—— 老酒把两个概念搞混了。

我没有反对过“法官根据合理的信息把药已经量刑”,这是你幻想出来的、我没有反对过的事情。





其他太混乱剪接、老酒自个YY的说法,我就不回应了,请你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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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是酒神 于 2011-9-8 18:32 编辑
henry余 发表于 2011-9-7 21:51
你家男孩比较幸运,因为老余的确因教施材,没有再灌输:” 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主,真心、从心底里面发出来的 ...


昨晚,老余取笑老酒YY娱乐新闻,就再来一段“YY娱乐”: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老余,药家鑫的动机是否自私,你应该得到一个非常合理信息吧。)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老余同志,请你着重留意以上这段黑体字。你说自已不是法官,也无法看见“合理信息”资料。老酒对你说,好的,这都不重要!那宣判结果你应该不会不知道吧?你昨晚认为老酒的412楼YY娱乐,侮辱法律、侮辱道德。这个案件、宣判结果YY娱乐?老余,你是以不知当全知,还是全知当不知?头脑混乱?)[/size]


老余如果嫌这段YY不够精彩,老酒再YY几篇审判“二战犯”的几位法官回忆录。既然老余认为“魔”概念是模糊,就看看当年这些法官如何运用严谨法律语言、是否象老余所讲道德能用来YY。。。

读罢,老余,你会发觉自己对希特勒的看法观点,是使人非常恶心,真的,平心而论。


你可以继续,不奉陪。。。
好好泡茶,好好养壶,好好调心,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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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哥几个的打字功,反正咱没功夫看。继续。[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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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余可以不回了,真的
俺ID的含义是:为了发烧而买楼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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