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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旭龙

用数据说话:液晶VS等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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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8k影音专家 多珀doopoo
肉边菜阵亡了,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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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MP3技术门槛低,价格便宜。液晶也有些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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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uo2feng 于 2007-9-11 18:18 发表
肉边菜阵亡了,怎么回事

发广告被禁言了,三天后复活[s: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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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MD够寡头吧,SONY盈利了吗?最后不还是停掉。

消费电子市场,一定要玩大才有戏!
======
我还在玩MD,一台专业的,2台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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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video 于 2007-9-11 17:27 发表

MD论技术,确实比MP3先进,性能也比MP3优越,但是就是失败了。PDP和MD某方面有些类似。


两回事,MD音质是比mp3好点,但外形单调个头太大,媒介还是盘片,根本竞争不过体积小巧外形靓丽内置闪存的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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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lS的也快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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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旭龙 于 2007-9-10 18:13 发表
液晶在画质方面稍有弱势是客观事实,但画质并不是一切,还有很多应用方面的问题,坛子里的一些PDP粉丝,把液晶贬低到一钱不值,无视PDP的缺陷,这是不可取的。

我偏向于选择液晶,并不是它的画质比等离子好,而是从综合应用来说,液晶更为合适,更适合消费者的需要。


    既然您说您选择液晶电视不是因为画质,那么是因为哪些原因呢?能否说一说?我们这些在观望的消费者也想了解一下,谢谢了![s:20]

[ 本帖最后由 aiyuezhu 于 2007-9-11 2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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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都疯吧

XL大斑一回来对PDP进一步实行打压政策

哎 可苦了我们这些PDP FANS啦

全球7:1  哪里来的数据源呢

敢问大斑 为什么我见过的都是用PDP的多呢

NZ US UK 好象PDP卖的都很不错 至少是1:1

全球7:1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呢

人家说海信32寸PDP卖出200台说就是吹 你说的就是事实

这什么世道啊????????

[ 本帖最后由 以马内利 于 2007-9-11 21: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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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旭龙 于 2007-9-11 18:53 发表

发广告被禁言了,三天后复活



谢谢!斑竹手下留情,如果你管购买中文HIVI杂志的信息也叫广告的话![s:97] ,当然,有可能使您最不喜欢的一本杂志!


不过您让我感动了,本来我决定买了自己的平板,就告别这里,不给您添麻烦了!现在我改主意了,只要您在我一定要在这里好好的玩下

去!![s:97]

喜欢HIVI中文版杂志的朋友可以PM我!这个还叫广告吗?[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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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肉边的菜 于 2007-9-11 21:24 发表



谢谢!斑竹手下留情,如果你管购买中文HIVI杂志的信息也叫广告的话! ,当然,有可能使您最不喜欢的一本杂志!


不过您让我感动了,本来我决定买了自己的平板,就告别这里,不给您添麻烦了!现在我 ...



他疯了你吗 老大

哈哈

[s:18]

权利可以让人疯狂


成功的温度表达仅仅是不满者的嫉妒。

出自达利自传 送给你我的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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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肉边的菜 于 2007-9-11 21:24 发表


喜欢HIVI中文版杂志的朋友可以PM我!



《HiVi》国际中文版我看了四年,从当初的爱不释手,到现在是越来越看不下去了!实质内容越来越少,整体厚度不断变薄!广告一点儿也不少!还增加了一大堆香港的内容!!!换句话说——实实在在从日文原版翻译过来的比例大幅缩小!!!


我简直都要怒不可遏了!!![s:29]


请问:你那里可否有渠道订购日文原版的《HiVi》???
签名被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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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肉边的菜 于 2007-9-11 21:24 发表



谢谢!斑竹手下留情,如果你管购买中文HIVI杂志的信息也叫广告的话! ,当然,有可能使您最不喜欢的一本杂志!


不过您让我感动了,本来我决定买了自己的平板,就告别这里,不给您添麻烦了!现在我 ...

我是按规矩办事,你是这样发,就不会有问题。
但一旦出现联系方式,是一定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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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以马内利 于 2007-9-11 21:27 发表



他疯了你吗 老大

哈哈



权利可以让人疯狂


成功的温度表达仅仅是不满者的嫉妒。

出自达利自传 送给你我的老大



呵呵!挺奇怪的,原来旭龙斑竹直接封我的IP,估计在我发帖的10秒以内!后来不知道,他怎么又改主意了,只禁烟3天!我得谢谢他!

以后我就用这个名字了,还不都一样![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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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1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旭龙 于 2007-9-10 17:57 发表
等离子粉们出来说说,等离子真的只在中国遇到窘境吗?
全球消费者都是白痴吗?



瞧着版主说的话吗?你自己说完了念念不觉得别扭吗?

违反第八条。[s: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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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旭龙 于 2007-9-10 21:57 发表
讨论问题对事不对人,提醒各位坛友,切勿攻击个人。

一旦出现对人的攻击,立马封ID!



说话前先看看自己发的第四楼的帖子,有无骂人侮辱人的字眼。[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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