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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乐的理解是离不开内容与形式的结合
“许多音乐学家都主张,把一首音乐作品当成音乐本身来看待,它才能得到最好的解释;故而唯一正确有效的“解释”就是通过对曲式和和声的分析,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不过是些多愁善感的标题注脚,对音乐本身没有实际意义。
我不同意这种见解。我坚决认为,音乐作品能够通过对作曲家的描述、剖析而得到解释;事实上,也必须通过对作曲家个人的挖掘而使其作品得到阐释。这是因为,音乐是人写的,作品是作者个人的反映,是他心灵的写照,是他对居身其中的世界的反应。如果我们不了解罗伯特-舒曼对作家让-保罗作品的过分迷恋,不了解他杜撰的那帮虚幻的同路人(以“大卫社盟员”著称),以及他自己对精神错乱的心理恐惧,我们又如何理解他的音乐呢?当我们端详伦勃朗、塞尚、毕加索的画作时,我们是通过他们的眼睛来看这个世界及其他事物的。听音乐时同样的道理:当我们聆听贝多芬、勃拉姆斯、斯特拉文斯基的作品时,我们是通过他们的耳朵和心灵来感受这个世界的。我们在听他们音乐的同时,也在接触他们伟大的心灵,所以我们应该试图与他们的心灵取得共鸣或沟通。这种沟通或共鸣越大越深,我们就越有可能接近于理解作曲家创作该曲的意图或初衷,也就能更深刻的理解这部作品。这就是为什么法国钢琴家阿尔弗雷德-柯尔托一再教诲他的学生,既要研究作品本身,也要阅读作曲家的书信、传记、写作等一切能读到的相关文字;学生必须把这首作品与作曲家的整个一生和创作联系起来加以诠释。这,才是我的观点。”
——————H. C. 勋伯格,《伟大作曲家的生活》,第三版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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