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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伊豆

专栏:《每日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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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b29-mk 于 2005-05-13 10:08 发表的:
身居广洲怎么象是古山间人士哎
是不是在照本宣科呢:)

嘿嘿,笑话,广州可比北京朴实的多
简  单  是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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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故意杀人一审被判死刑
      

       中新网5月13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今天上午10时,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故意杀人一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万余元。宣判后,侯已经提出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侯于2005年3月28日3时许,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厮扯。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吉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侯建军于当日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侯虽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对自首不予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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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代表是怎么产生的?我已经记不起来了?我长这么大还没看过选票是什么样?那天跟我一兄弟说,他说他看过,他选他老爸!他就看过那么一次!
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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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底层人大代表,拉票现象很严重

实际上,很多社会知名人士,都没有什么资格去担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不是代表名人

相当多的人大代表,不知道他们的职责在哪,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变相荣誉,而不是具体工作

我舅公是省人大代表,但是不管是公众场合,还是家里,都不能看到人大代表所发散的光芒

有时候会想,中国,中国莫说有十多亿,就是有一亿可以用的人才,都没有人能欺负中国了

体制固然并不重要,但是我们在形式上走的,究竟偏离了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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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音乐顽皮猪 于 2005-05-13 00:50 发表的:
  
呵呵,出了事情城建部门绝对走不了。但你当时如果可以挽救的话,你为何不能挽救呢?这是城建部门那点慰问金可以补偿的吗?何况就是告到法院,城建部门未必负责人,他们完全可以把这个责任归结到偷砂井盖的小偷身上,也就是你指望城建部门赔钱是不大现实的,事实上我们看过很多因为掉进砂井的新闻,却没有看到多少政府赔偿的新闻,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你报道新闻的意义有多大呢,最多只是一道新闻,而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痛苦。如何取舍,我想不是很难分辨。

是不是凡是一定要有人付出代价才能体会到问题的严重呢?社会公德可以丢,他人的生命安全可以忽视。就是新闻的责任不可以丢。

所以我举了一个例子,如果骑车的那个人是记者的亲人或者是一个女孩,一个老人家,那记者会怎么做呢?

问豆豆一个问题(再弄一个陷阱),如果豆豆是一个记者看到一堵危墙要倒塌,为了新闻的责任,决定守候拍照曝光此事,于是你看到一个小学生走过墙下,这时很可能墙随时会倒塌,压死这个小学生,那么请问豆豆,这个时候你会决定牺牲这个小学生来换回新闻,还是赶快去把小学生拉离危墙?

-----------------------------------------------------------------------------------------------------
突然有个想法,如果把各种各样的状况用《疾跑罗拉》的手法拍成电影,也许是很有观赏性的片子。豆豆以为如何?


一,顽皮猪说道这种雨中摔跤情况,城建部门政府赔偿成效性不大,这正是证明了我们的人权和法制还不够完善,既然你有说到西方人道主义和法制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学习。刚好有个他们的例子可以作为证据,这个事例应该大家都有看过,就是一个老婆婆上街摔跤了,后来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赔偿,最后好像政府部门给她赔偿了4500万美金。

可以看出个体及其个体资产在西方国家的地位至高无上的。这个案例,我只听说美国大众把焦距聚焦在政府的赔偿上,我未尝听说有谁责问为什么报导的新闻媒体为什么不上去提醒的。

二,还有,顽皮猪所假设的情况,如果是我,按照爸爸教导的,如果在我自己能够安全自救的情况下,我自然是首先保证小学生的安全了。但是,如果我有危险,这个问题我真的需要好好考虑了。即使是我不能救这个小孩子,我也不会很内疚。因为,难道还要我学习赖宁吗?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危墙的形成,决不是一朝一夕,在墙壁慢慢毁坏的过程中,所有人为什么不修缮?难道最后墙壁的倒塌,要责怪一个于事无关的新闻工作者?

虽然是冷酷,其实也是对很多事情失望后才会如此。无论如何,见死不救不是犯罪。道德的东西如果不在法律上黑纸白子,终究会是虚无飘渺的东西。解决不了事情。

三,《疾跑罗拉》,是挺有意思的。人生可以有几个选择,这个主意不错。如果我是罗拉,当然是既可以救小孩子,又可以把这种危急情况抓进镜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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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音乐顽皮猪 于 2005-05-13 00:50 发表的:
  
呵呵,出了事情城建部门绝对走不了。但你当时如果可以挽救的话,你为何不能挽救呢?这是城建部门那点慰问金可以补偿的吗?何况就是告到法院,城建部门未必负责人,他们完全可以把这个责任归结到偷砂井盖的小偷身上,也就是你指望城建部门赔钱是不大现实的,事实上我们看过很多因为掉进砂井的新闻,却没有看到多少政府赔偿的新闻,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你报道新闻的意义有多大呢,最多只是一道新闻,而对于受害者来说可能是一辈子的痛苦。如何取舍,我想不是很难分辨。

是不是凡是一定要有人付出代价才能体会到问题的严重呢?社会公德可以丢,他人的生命安全可以忽视。就是新闻的责任不可以丢。

所以我举了一个例子,如果骑车的那个人是记者的亲人或者是一个女孩,一个老人家,那记者会怎么做呢?

问豆豆一个问题(再弄一个陷阱),如果豆豆是一个记者看到一堵危墙要倒塌,为了新闻的责任,决定守候拍照曝光此事,于是你看到一个小学生走过墙下,这时很可能墙随时会倒塌,压死这个小学生,那么请问豆豆,这个时候你会决定牺牲这个小学生来换回新闻,还是赶快去把小学生拉离危墙?

  ..

不行,这个话题我要多说几句才行。

看来,这个新闻记者最后反而成了被道德审判的对象?这真的奇怪了。

这个新闻记者的确是一个成了大众所置疑的合适的对象。公民们对权力部门(在这里是指城建以上甚至政府)不能够大义凛然地审判,因为这些政府部门所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它们象征着一种莫名的令人恐惧的权力,而且对公民们起着很大的威慑作用。这个时候,倒霉的新闻记者不知情的适意地出现了,他刚好给公民们一个发泄愤怒的出口。

新闻记者没有权力,没有政府背景,是社会的第三种人,他的出现自然而然地把公民们的无的放矢进而把自己变成了公民们的众矢之的。

我并不是没有置疑这个新闻记者的人道主义没有符合大众的道德标准。但是,我发现我们应该批判的方向应该批判的目标物被某种神秘的力量调转了。对于这个雨天骑自行车的倒霉的人所遭受的伤害,我们究竟把斗争的矛头指向谁?我只关心这一点,我们把这一点分清了,再去谈论新闻记者们的道德情操问题吧,如果真的确凿无疑地法律证明新闻记者是当之无愧的被审判者。

举一个例子,也是真实的社会案件。在半夜里,一个小区(也可以是一条街道)一户人家被歹徒侵犯,其中男的被杀害,女主人被凌辱。第二天,新闻媒体马上来了个头版头条,“冷漠,冷漠的人性”,“麻木的市民们”,新闻媒体和大众置疑的是这户人家的左邻右舍,为什么?因为歹徒犯罪几个小时,并且受害者呼救了很久很久,几乎整个小区(街道)的人都惊醒了,但是,为什么就没有人报警?为什么就没有见义勇为之士和歹徒搏斗?于是,公众们愤怒了,这时候受害者的邻居仿佛成了歹徒的帮凶,不仅仅在道德上成了简洁的凶手,甚至在法律上也有共谋的嫌疑。

这个时候,政府出面了,大力强调,国人素质应该加强,国人们不能在麻木,不能在冷漠了。于是,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展开了国人素质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可是我想问的是,在受害者遇害的时候,我们城市的预防犯罪的职能部门哪里去了?警察呢?公安呢?治安人员呢?巡逻人员呢?他们在那个时候跑哪里去了?我们最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哪里去了?

现在,公众不是麻木的,但是,他们却是盲目的,这个已经有了很多的历史教训。在道德和法律审判的时候,我们被那种神秘的力量胡弄了,把我们所要审判的对象被他们偷梁换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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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这么几天的观察,发现这个《每日新闻评论》专栏话题每天比较多且分散,不太容易就一个问题大家展开伸入的讨论,我想是不是改为每天集中一个话题?

嘿嘿,明天我想就行为艺术的话题请教一下大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兴趣?这个话题我可是很久以前就郁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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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不同,中国是实行是大陆法,和英美法律体系不同,所以你在中国看不到判例法。

所以豆豆想通过案例德莱改善法制的想法不是很现实,

豆豆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节选]
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比较的庞杂和具体,对于每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都有其相对应的案件予以支撑;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相对比较简略,一般是通过国家制定法的形式予以颁布,虽然也有判例,但是判例并不是证据规则的必要组成部分。

英美法国家的证据规则是在法律的运作中通过一个个法官的判决形成的,而这种“法官造法”的方式比较容易迎合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实现正义的道路上,针对的是每一个当事人。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建构产生于严密的逻辑体系,并强烈地受到同时代哲学发展的影响。证据法是由法学家们以整体设计的方式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创造出来的。虽然这种证据法也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经过理论上的提炼和加工,特别是经过了立法者整体的考虑和设计,其系统自然比较完整,内在的逻辑性也自然比较明确。 这种基本哲学立场上的差异导致了两大法系之间法律观念的分野。英美法在运作的过程中更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而大陆法国家则将很大的经历投入到证据规则的逻辑结构及相关体系的建构上。

由于受到历史上“夜警国家”思想的影响,英美法国家特别重视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国家”的民间口号。因此,在英美法国家发展出了一套严密的程序规则来约束国家的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程序的运用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程序的运行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作茧自缚”。由于对自由、民主、人权的强烈追求,英美法国家往往将冤枉一个好人视为对于整个社会和民族的整体创伤,其损失的道德成本将远远超出通过程序的限制放走一个犯罪人。

在大陆法国家,由于受到“客观真实”、“必然因果关系”等哲学概念的影响,导致大陆法国家在司法的过程中往往将重点放在对于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上。而每一个案件都是已经过去的事实,因此要追求客观的真实就必须依靠现存的证据。由于这种对“实事求是”的追求,导致大陆法国家更加重视案件的实体正义问题,而往往受到牺牲的是程序的正义。在大陆法国家,一项重大的证据一般不会因为其取得的程序或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而遭到否定。这种对证据的认知过程往往更加符合一般人的认识基础,因此运用规则来判断证据的效力并不是一项具有极高专业性要求的工作,因此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和律师往往不会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中心和焦点,法官职业是那些“二流”大学毕业生的避难所。 而另一方面,那些制定规则、解释规则、创造学说从而影响社会整体权利义务分配的法学家们成为了大陆法系中炙手可热的人物。

所以豆豆想通过西方的案例积累方式改变法制是不现实的。

而蓝色字的部分正好可以解释为何记者不惜代价去获得所谓充满震撼力的证据,因为媒体觉得这样才是真材实料证据,而以后去照一个坑这也是证据但证据没有用。其实按法律程序。就是一个坑也可以盯死相关部门。

不过我觉得豆豆和我的想法相差得并不远,豆豆希望通过判例法来改变政府的效率。和我主张通过“程序法”的形式来改善法律其实只是殊途同归。都是英美法的法律概念。在这一点我和豆豆是没有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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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伊豆的歌女 于 2005-05-13 23:07 发表的:
经过这么几天的观察,发现这个《每日新闻评论》专栏话题每天比较多且分散,不太容易就一个问题大家展开伸入的讨论,我想是不是改为每天集中一个话题?

嘿嘿,明天我想就行为艺术的话题请教一下大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兴趣?这个话题我可是很久以前就郁闷了。


这个话题我感兴趣,可惜马上要去看书了,明天白天我念书,晚上考试,看来没空发言。 [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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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伊豆的歌女 于 2005-05-13 23:07 发表的:
经过这么几天的观察,发现这个《每日新闻评论》专栏话题每天比较多且分散,不太容易就一个问题大家展开伸入的讨论,我想是不是改为每天集中一个话题?

嘿嘿,明天我想就行为艺术的话题请教一下大家,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兴趣?这个话题我可是很久以前就郁闷了。

恩,好议题, 最近那个人体“@"真的起了很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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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咪咪宝贝 于 2005-05-13 23:14 发表的:



这个话题我感兴趣,可惜马上要去看书了,明天白天我念书,晚上考试,看来没空发言。 [s:8]

咪咪可是艺术系出来的哦。最有发言权就是你了。 [s:40]

那就叫大家首先贴些行为艺术图出来瞧瞧?不如顽皮猪来完成这个难得的任务?也好看看他的眼光? [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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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音乐顽皮猪 于 2005-05-13 23:09 发表的:
  那不同,中国是实行是大陆法,和英美法律体系不同,所以你在中国看不到判例法。

所以豆豆想通过案例德莱改善法制的想法不是很现实,

豆豆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

哈哈,顽皮猪真是厉害,你一说到我们大陆法和英美法律体系的不同,我就知道我处于辩论的下风了。因为我今天关于这个雨天骑自行车摔跤的很多说话都是拿西方的法律变革来做参考(当然,说得不深),拿来自己说话和反对你观点的依据。 [s:30]

大陆法英美法律体系什么的,以前就有学过,想来已经忘记很多了,果然呀,嘿嘿。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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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伊豆的歌女 于 2005-05-13 23:21 发表的:


咪咪可是艺术系出来的哦。最有发言权就是你了。 [s:40]

那就叫大家首先贴些行为艺术图出来瞧瞧?不如顽皮猪来完成这个难得的任务?也好看看他的眼光? [s:15]

呵呵这个问题我看过一个中大美术系教授的观点。他是支持的。我觉得豆豆这个话题很不错。不知道这是是不是对头 [s:30]

找图不是我的擅长,不过豆豆说了。我就尽力去做。谢谢豆豆
[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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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伊豆的歌女 于 2005-05-13 23:29 发表的:


哈哈,顽皮猪真是厉害,你一说到我们大陆法和英美法律体系的不同,我就知道我处于辩论的下风了。因为我今天关于这个雨天骑自行车摔跤的很多说话都是拿西方的法律变革来做参考(当然,说得不深),拿来自己说话和反对你观点的依据。 [s:30]

大陆法英美法律体系什么的,以前就有学过,想来已经忘记很多了,果然呀,嘿嘿。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啦。

哈哈,我看了豆豆的贴子就知道豆豆再引用判例法。还好我也常常看西片,对判例法也比较喜欢。逃过了一劫。 [s:30]

但能和豆豆这样讨论问题却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这个话题结束了,谢谢豆豆的支持。 [s:15]

关于行为艺术的图片过了12点我会贴出来,我现在开始找。

[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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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3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 音乐顽皮猪 于 2005-05-13 23:30 发表的:


呵呵这个问题我看过一个中大美术系教授的观点。他是支持的。我觉得豆豆这个话题很不错。不知道这是是不是对头 [s:30]

找图不是我的擅长,不过豆豆说了。我就尽力去做。谢谢豆豆
.......

我就是想知道学艺术方面的人的这些内行人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我更注意。

因为,社会学家,人文学家,心理学家他们的看法比较容易得到。另外国外的朋友的看法可能会更加客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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