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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nry余 于 2011-2-28 12:37 发表 
兔兔写的非常精专,wiki两段里面涉及了很多个专业学问,每一个需要5-10 才能master掌控,我要到2200年才能有像样的回应,请稍等.......
(对这些学问的探讨,一直是我的心愿,啃了一些但不成熟,还在啃的......肯 ... 昨天看到这个帖子真是非常感动,我以为那个回帖就不会有人去睬了。当时就在下面说是个人见解不必深究,没想到lz还认真看了回复,真的很感动。
的确,我想说的东西就如lz所说的“.每句话:表露了说话者心中的 规则和代码。(规则——心中的价值观道德观,代码——词语的原意义 + 这个“规则”之后 的新含义。)就是:名可名,非常名 的意思了
我们听到的词语,不应该只用公认的含义解构内涵,需要加上说话人的所有属性进去才能准确解构。
用自由选择的框架,就是:
收集信息所包括的面,需要进入了主体的整个社会意识的沉淀,否则不能完全理解对方的意思。(这个“完全”只是目标——一个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应为信息永远不能达到“完全”的状体。)
由于信息的不可能完整,无论我们如何理性,做出的选择只是“貌似”正确,最终的结果(收获)是反映信息完整的百分比——越完整,收获越多。
”这个基本是一致的,看的时候我还情不自禁笑着点点头说“对的”~
只有一个小概念有些区别,就是在我看来,不是由于信息的不完整性,而是由于信息的冲突性,才是引起“无论我们如何理性,做出的选择只是“貌似”正确”。
意识形态的中立性质使之呈现的结论是可变的,这种可变性无法给予外界一个明确的概念,是对或者是错,因此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信息可能呈现矛盾的表现。但这却又是真实的。最终意识形态对置入其中的主体的影响也会呈现没有界限的“收获”,所以说,这样的选择也不会有绝对的正确。
关于政府和法律这一块儿,lz说的在理,政府并不能与法律放在一起说。更多的应该是法律本身。
lz说到“美国法庭公诉戏,检察官宣读的:人民控诉疑犯xxxxx,yyyyy
这是为人民而控诉疑犯,并非为政府
---- 这点最重要,大部分人的概念是“政府控诉”,这是错的!! ! ! !
公诉是Z F 代表“整体人民”控诉疑犯。
根据的法律,是整体人民的法律不。不要让“政府”剽窃了“人民”这个位置啊.......
而且,我们需要检察 “代表”的好不好,为整体人民检察 “代表”的表现。”
这让我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是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并且法官在确定事实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例的的判例,加以比较然后找到自己审判案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那么在这样的情景下,法理本身的效用是不是就会降低呢?审判的结果是不是在所谓的“整体人民的法律”中更多的参杂了控辩律师(带有目的性的个人)的观点?
而大陆法系更多的是法理,是法官职权为上的,而在我们印象中,这样的似乎才是真正来自于“整体人民”的法律。
我不太清楚日本属于哪个法系,因为印象中是大陆法系,但是看片子的时候会出现英美法系的某些特点,然后就网上查了一下。结果发现各有说法。不过有一个说法叫做混合法系,也就是说日本在原先大陆法系的特点上吸取了英美法系的某些特点,出现混合使用的状态。
那么这样的状况下,案例审判本身过程中法律起到的作用到底是否真的完全理性(公正?)呢?这个标准似乎也受到了质疑。
[ 本帖最后由 MMRABBIT 于 2011-3-1 10:1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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