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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nt1059

有人说我"信口雌黄",我就贴个电容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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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潜水累了,出来冒个泡.一口气看到这,还是没结论!我有点不明白,是真是假有这么的难,继续吧各位!我10天不关机就想看结论,因为不论怎样的,这贴子真的太精彩了!!!!!!!为大家鼓点劲加点油!!!!继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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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别争了,用次品是我们的基本国策:
1.反正能用就行,用补品干嘛?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勤俭节约。
2.次品更新换代快,有利于促进再生产。
3.反正用了正品你们也不信,国货在你们眼里就是不如洋货,那就顺你们的意了。
[s:97][s:97][s:97][s:14][s:14][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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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mon1980 于 2005-9-29 21:48 发表


不忍又如何?他妈的资本家们处心积虑的苛扣底下人保险,公积金。无偿加班美其名曰:爱厂行动。不忍行么?不忍走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这样。假红宝石怎么样呢?这里所有的愤愤不平者,谁去跟他打官司?还不是 ...

在哪里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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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mon1980 于 2005-9-29 21:48 发表


不忍又如何?他妈的资本家们处心积虑的苛扣底下人保险,公积金。无偿加班美其名曰:爱厂行动。不忍行么?不忍走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这样。假红宝石怎么样呢?这里所有的愤愤不平者,谁去跟他打官司?还不是 ...






容忍   =   放纵    !  (诚然,非原则问题可以例外。。。)

国人就是太多这种“美德”了,所以。。。









[s:8]
音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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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宝石总部应该能证明两种电容的真假。楼主将图片及相关信息传给红宝石,相信红宝石会予以答复的。事情就清楚了。

云离我很近,你离我很远…………

香港弦声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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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烧友自己搞清楚就行了,我相信这个论坛的人才还是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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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根据法律,在我国,原告要举证被告证明其罪名成立,而不是被告举出自己罪名不成立的证据
不过台湾就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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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mon1980 于 2005-9-29 18:35 发表
我建议咱们不要理厂家了,自己研究研究吧,厂家派来的代表也够笨的,说话一点没有技巧,还这么情绪化,完全没能力维护他们厂家的利益,厂家应该派个懂公关的来,结果派来个肝火旺的,真失败。

[s:14][s:14][s:14]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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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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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是想考虑买66H的,看到tnt的帖子后,有些犹豫,但认为问题还不是太大,设计上大而化之,不按ISO9000执行质量控制,这是中国厂商的通病了,这些都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但看到”天逸人“、”平一指“和HoyePun的帖子后,决定坚决抵制天逸全线产品。”态度决定一切“,你们(不论是厂方、代理还是马甲)的态度决定你们得不到用户的认同。一个品牌要成形,费上几十年功夫都不为过,可是要想毁了它两句话就可以,你们行为就是明证!

[ 本帖最后由 SaberThrust 于 2005-9-30 02: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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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D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5-9-30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确实是身不负责哦!如果供应商能提供有效的证明,那楼主就可以不了了之的走了,什么责任也不用复了!!!利害!利害!楼主你也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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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次品的可靠性没得保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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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3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ONDA. 于 2005-9-30 08:31 发表
楼主确实是身不负责哦!如果供应商能提供有效的证明,那楼主就可以不了了之的走了,什么责任也不用复了!!!利害!利害!楼主你也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哦!


我的证据已经提供了,作为消费者,我只能把问题提出来,因为对电容真假的举证不是我能力所及我,而对于厂方,却是唾手可得,所以,在这里,举证责任倒置。

前不久有桩假牛奶案,十多位幼儿园孩子腹泻,这时就是牛奶供应商举证,证明自己的牛奶无问题,因为如果要幼儿园举证,它有这能力吗?法律如果让幼儿园去举证,和刁难有什么区别?还怎么体现公平?这样的案例在很多领域都存在,最典型的是医疗纠纷案。

我不提供电容编号,也是有目的的,一是对方已经确认“原装货”,此号已无意义,二是若我把电容编号提供给对方,对方完全有可能说“我们没有销售过这个编号的电容”,此时,我又怎能证明对方“销售过这个编号的电容”呢?

对方也称自己是“劣势”,有点理解错了,现在辩论的劣势是由于对方举证不足造成的。我说的“弱势”,是指举证能力的“弱”,和双方的地位实力等因素没有直接关系。比如说本贴中涉及的电容,对方是不是比我更有能力证明其真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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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这贴和不久前挪总的线材事件,有很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在东西没有证明真伪的情况下就妄下结论,这有助于事情的解决吗?
问世间最美妙的东西为何物?优美的旋律也,直叫人生死相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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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ONDA. 于 2005-9-30 08:31 发表
楼主确实是身不负责哦!如果供应商能提供有效的证明,那楼主就可以不了了之的走了,什么责任也不用复了!!!利害!利害!楼主你也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哦!



1.现在是厂家不能够举证电容的真伪的有力证据,凭什么探讨楼主的责任问题?
2.目前我们看到的是,厂家已经对此事不做任何反应,我们只能理解为厂家默认自己的电容有问题。因此,我们反倒是看到厂家对于自己产品的问题所抱的不负责人态度!
3.就厂方人员出面解决此事的态度来看,我就不相信如果他们真正是冤枉的。因为提供真正有力的证据对他们来说不是什么难事。

[ 本帖最后由 午夜狂笨 于 2005-9-30 09: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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