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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雨交加

就全新XP3“疑似”遭换壳事件,谈“信任不可辜负”,附近期绝美DISCMAN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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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18:07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能查到这部95新机的来历和渠道,真相也就大白了,反正序列号也有,这比叙述什么同一批机都对码,照片删掉之类的说法可信度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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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交加 于 2020-5-12 18:39 编辑

有人让天天去起诉,算笔账,多少台XP3才抵得上诉讼而费、律师费、跨境出庭的差旅费还有误工费?没可能的事情算了,我这两天误工费都不不知道多少了,赶紧工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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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18:26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雨交加 发表于 2020-5-12 18:10
有人让天天去起诉,算笔账,多少台XP3才抵得上诉讼而费、律师费、跨境出庭的差旅费还有误工费?有人建议起 ...

适得其反了
两个美女说我帅,我不承认,她们就殴打我,还一个劲儿骂我虚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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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19:30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事闹得。。。好久没来论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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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19:35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妻徒刑 发表于 2020-5-12 18:26
适得其反了

就现有呈现出来的证据,判不赢的,去美帝吧,那还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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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20:07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佬微信群怎么进,期待进去和大家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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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20:21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末日狂奔 于 2020-5-12 20:29 编辑

。。forge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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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20:23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Scully 发表于 2020-5-12 19:35
就现有呈现出来的证据,判不赢的,去美帝吧,那还有可能

这金额都立不了案 找谁判啊 民事调解吗?
倒是可以借这次机会爆出某些人的劣迹 避免更多人受害才是最大的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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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没上,好热闹啊
白菜是最好的滋补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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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21:09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phantom932 发表于 2020-5-12 20:23
这金额都立不了案 找谁判啊 民事调解吗?
倒是可以借这次机会爆出某些人的劣迹 避免更多人受害 ...

即使立案了也是败诉的结果,证据不足。大神所谓的“证据胜诉绰绰有余”最多只能证明天天曾经购买和拥有过这么一台多码合一的XP3,至于堂主收到的机器是不是这一台,目前看来没有任何证据支持,除非另辟蹊径能找到95新机器曾经接盘者是堂主,或者原新机以各种渠道上架销售并可以追溯到堂主,否则毫无胜诉可能。至于所谓的资深律师,我看也是半吊子功夫,这么明显的关键证据缺失,打官司也是输,或许是借此搞个舆论战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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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VILLARD 发表于 2020-5-12 21:09
即使立案了也是败诉的结果,证据不足。大神所谓的“证据胜诉绰绰有余”最多只能证明天天曾经购买和拥有过 ...

还真的让你说到点子上了,如果新买的财物出现纠纷,A比如淘宝买的一台全新手机,寄给B,B给损坏了或是如何,A向法院申诉索赔,即使A没有出具邮寄之前的发货照片,只需向法院提供淘宝购买全新手机的凭证就够了,法院就会认定A寄出的就是刚买的物品,A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B想证明B收到的不是那套全新的手机,那需要B来举证,如果B签收时不留证并提出疑问,那么事后,法院就认为B对A寄出的全新手机没有疑义。就A交付给B的环节,法院就是这么认定。

任何交易都是有风险的,就是B的风险,B接受交易并且继续,法院就认定B接受这个风险。

具体细节我不赘述了,一个案子当然还有其他环节,我就只说这里有些人总抓着不放的天天寄出XP3的这个环节,这是重庆市某法官直接电话跟我说的,你有异议自己去求证,我不会再给你回复任何问题,不要蔑视别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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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22:53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质疑谁举证,哪有你质疑我举证的道理?那还有完没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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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23:44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ILLARD 于 2020-5-13 00:19 编辑
风雨交加 发表于 2020-5-12 22:16
还真的让你说到点子上了,如果新买的财物出现纠纷,A比如淘宝买的一台全新手机,寄给B,B给损坏了或是如 ...


律师官司输赢都收费,稳赚不赔,能比拟的也就赌场老板了,说直白点就是收取佣金,他会告诉你胜算无望别打官司?按这位律师的观点,加上部分国人那股聪明劲,手机维修店早倒闭一百遍了。再回到原话题,你说堂主签收即默认,要承担风险,那么天天的委托人也签收默认,是不是也要对等的承担风险;天天可以时隔数月提出质疑被调包,那么堂主是不是也可以时隔数月提出质疑最初收到的就不是那台机。凡事都要对等,可不能搞双重标准。还是那句话,在程序正义面前,个人的感情色彩交情深浅处世为人等等都要退居后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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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1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交加 于 2020-5-13 09:59 编辑
VILLARD 发表于 2020-5-12 23:44
律师官司输赢都收费,稳赚不赔,能比拟的也就赌场老板了,说直白点就是收取佣金,他会告诉你胜算无望别 ...

难怪这个事情颠来倒去的,很多信息都不细看就来的,我的朋友是“法官”,不是律师!再说一句不要蔑视别人的专业性!

我上面已经说到不会回复你,不过你提出了“程序正义”,关于程序正义,我能从欧美历史、哲学史和政治学讲一堂大课!那我为捍卫“程序正义”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手机维修店倒闭不了,为什么法院这么判,不违背“程序正义”

现在唯一的争议就是天天怎么证明寄出去的XP3是从雅虎购入的全新XP3,这个无法100%证明,拍着照片也没用,我的原文分析了,请仔细看我的原文,那法院无法就这一事实进行判决了?我只解释这一个环节,序列号的照片在,就已经没有某主寄出XP3之后的任何事情了,请不要再提四个月之后如何,某主四个月之后再否认也无法改变寄出时的照片作为关键证据有效性。

这里不谈什么索赔的时效性,只谈从天天寄出全新XP3,到某主维修结束发照片给天天确认这一段时间,双方的责任认定。聊天记录显示,某主对收到天天全新XP3没有异议,并完成维修,寄出前发给天天维修后的XP3照片。为什么到此法律意义上,会认定某主收到的就是天天近期从日本购买的全新XP3。

为了这个事情更清晰,用手机的例子:
手机跟老机有一定的差别,不存在全新机拿去修的可能性,我们就假设就是好奇想让维修点的人拆开看看内部结构。争议在于,双方都无法出具快递过程中被掉包证据:

1. A事先与B交谈,有一台全新手机交给B维修,B同意,约定达成,交易开始。
2. A寄出,B收到一块砖头,
2.1当快递小哥面拆箱,拒收,交易终止,B不存在损失;
     2.2代收或者丰巢,合理可解释时间内拆箱发现是砖头,即现场取证;
           2.21 A不提出异议,交易终止,B不存在损失;
           2.22 A质疑B开箱后私藏手机,制造收到砖头的假象,但无法举证,悬案,A承担损失;交易终止,B不存在损失。
     2.3 两个月后,
          2.31 B称一直没验货,B是维修店长时间不验货就是失责,B承担损失;
          2.32 B收到砖头,没有提出异议,交易继续进行。完成约定服务,发砖头照片给A。
                  2.321 A核对,提出异议,交易终止。A出具发货前近期购买凭证(无当快递小哥面发货前照片)、与B事先的约定的沟通记录、发还时的沟通记录及砖头照片。法院认定B收到了手机,认可是事先约定的全新手机,并继续进行服务。B承担损失,赔偿A手机。
                  2.322 A未核对,顺手确认,B发回砖头给A。A四个月后发现是砖头,A出具发货前近期购买凭证(无当快递小哥面发货前照片)、与B事先的约定的沟通记录、发还时的沟通记录及砖头照片。法院认定B收到了手机,认可是事先约定的全新手机,继续进行服务,且寄回了砖头。B承担损失,赔偿A手机。  
3. 一段时期内,多人举报寄出全新手机后B声称收到砖头;
         3.1 经调查多人之间没有身份和利益关联,2.22悬案重提,B或受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的指控和刑事调查;
         3.2 经调查,多人协同行动,A极其团伙或受到诈骗罪的指控和刑事调查。
4. 一段时期内,多家维修点举报A邮寄砖头讹诈,
         4.1经调查多家维修店之间没有身份和利益关联,2.22悬案重提,A或受到诈骗罪的指控和刑事调查                              
         4.2 经调查,多家维修店之间协同行动,B极其团伙或受到构陷、诬告罪的指控和刑事调查。

正常情况,交易在2.22就是终止了,B不会有任何损失,A也不会得到赔偿,所以没人“蠢”到真的认为可以邮寄一台砖头,骗来一台手机,并且实施。  

任何交易都有风险,风险是双方的,A如果没有近期的购买凭证,寄出的时候也没留证,那么A认亏。B如果收到发现与事先约定不符,不终止交易,继续进行服务,即默认收到包裹符合事先约定,那么B认亏。

在“程序正义“的原则下,A和B当然都有个体可能有亏说不出,但是法院就是要依照上述流程判决,只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有效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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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交加 发表于 2020-5-13 09:39
难怪这个事情颠来倒去的,很多信息都不细看就来的,我的朋友是“法官”,不是律师!再说一句不要蔑视别人 ...

这文笔这思路,怎么也得博士学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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