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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7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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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这个论坛的人看的
看门狗可以自己啃骨头
2012年6月14日,安康市政府向“安康强制引产”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致歉,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停职调查,待事件查清后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安康市政府初步决定,对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江能海、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镇长陈抨印、镇坪县曾家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龙春来停职调查,待事件查清后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已派调查组前往安康市调查怀孕7个月孕妇遭强制引产一事,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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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把当事人强行抓去引产,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违法的,而且涉嫌犯罪。首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不是警察,没有强行带走公民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次,“强制引产”行为不具合法性,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确实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上世纪90年代,这样的表述已经被删除,改为“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既然规定没说必须要“强制引产”,那么,计生办“强制引产”就是滥权和违法。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强制引产”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可见,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强制引产”的计生办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受到“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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