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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bjet

坛子里几个才子进来。谁是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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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16:05
这叫极端法。 就是用极端的情况来分析模糊的事件,使更容易分辨清楚。

枪支作为杀人武器,是否可以允许民间拥有呢?

请试用“原子弹”和“人手”这两个杀人武器的极端例子对这个问题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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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湘潭恶少 于 2013-11-19 18:15 编辑
dahuisi 发表于 2013-11-19 17:11
大舅去二舅家找三舅说四舅被五舅骗去六舅家偷七舅放在八舅柜子里九舅借十舅发给十一舅工资的1000元

大舅 ...


我操, 太经典了。

不过,你太看扁老郭了, 老郭会看上这区区一千元? 老郭一条真丝短裤你知道多少钱吗?
北昌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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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16:05
这叫极端法。 就是用极端的情况来分析模糊的事件,使更容易分辨清楚。

枪支作为杀人武器,是否可以允许民间拥有呢?

请试用“原 子 弹”和“人手”这两个杀人武器的极端例子对这个问题加以阐述。[s:14][s:14]
丹拿新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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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16:05
这叫极端法。 就是用极端的情况来分析模糊的事件,使更容易分辨清楚。

枪支作为杀-人-武-器,是否可以允许民间拥有呢?

请试用“原-子-弹”和“人手”这两个杀-人-武-器的极端例子对这个问题加以阐述。
音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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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16:05
这叫极端法。 就是用极端的情况来分析模糊的事件,使更容易分辨清楚。

枪-支作为杀-人-武-器,是否可以允许民间拥有呢?

请试用“原-子-弹”和“人手”这两个杀-人-武-器的极端例子对这个问题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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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yxiao 发表于 2013-11-19 18:15
枪-支作为杀-人-武-器,是否可以允许民间拥有呢?

请试用“原-子-弹”和“人手”这两个杀-人-武-器的极 ...

极端例子不是论证这类东西的,这类东西与极端不极端构不成逻辑上的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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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18:21
极端例子不是论证这类东西的,这类东西与极端不极端构不成逻辑上的连系。

可以证明哪类问题啊?任何概念都是特定内涵和外延的统一体,所谓“极端法”从根本上说,其存在的唯一“价值”就是可以用来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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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dahuisi 发表于 2013-11-19 17:11
大舅去二舅家找三舅说四舅被五舅骗去六舅家偷七舅放在八舅柜子里九舅借十舅发给十一舅工资的1000元

大舅 ...

[s:20][s:20][s:20]1000后面多个万字会更贴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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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yxiao 发表于 2013-11-19 18:38
可以证明哪类问题啊?任何概念都是特定内涵和外延的统一体,所谓“极端法”从根本上说,其存在的唯一“价 ...

极端法不是偷换概念。极端法可以瞬间瓦解错误的理论,至少可以使其不成立。
比如说,有人提出木器的油漆刷的次数越多越好, 用五次和一次比较,明显五次好,如果用二十次和五次比较呢,未必能推翻越多次数越好这个理论,但用一万次呢,就明显把木器刷得不成样子了。这就推翻了越多次数越好的理论, 而得出一个新结论:刷漆有最佳次数,多了少了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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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23:00
极端法不是偷换概念。极端法可以瞬间瓦解错误的理论,至少可以使其不成立。
比如说,有人提出木器的油漆 ...

拜托刷漆问题是个实践而不是个逻辑问题好不好,没有实践任何推理都无法推断出刷漆的最佳次数是多少。

另外,“木器的油漆刷的次数越多越好”根本就不是一个严格的逻辑命题,使用的也不是形式逻辑的语言而是一般的生活语言。事实上,人们在这样表述的时候,很可能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活生生的生活经验:在经济性许可的范围内,根本不会出现你说的刷多了不好的情形。你能举出这样的例子,我只能用两个字形容你: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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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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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23:00
极端法不是偷换概念。极端法可以瞬间瓦解错误的理论,至少可以使其不成立。
比如说,有人提出木器的油漆 ...


另外,再跟你强调一次,作为任何逻辑命题和推理的基础,任何逻辑概念都是特定内涵和特定外延的统一体,突破二者中任何一点的做法,都属于偷换概念的行为,属于彻头彻尾的诡辩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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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iao 发表于 2013-11-19 23:18
拜托刷漆问题是个实践而不是个逻辑问题好不好,没有实践任何推理都无法推断出刷漆的最佳次数是多少。

...

其实,极端法的好处就是不必实际去试验, 因为极端了就显然了。 谁会去真的刷一万次油漆? 但只要凭想象就知道一万次肯定不行, 所以,至少能推翻原来的理论, 证明有一个最佳次数,虽然还不知道最佳次数是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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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湘潭恶少 发表于 2013-11-19 23:25
其实,极端法的好处就是不必实际去试验, 因为极端了就显然了。 谁会去真的刷一万次油漆? 但只要凭想象就 ...

不实践你怎么知道刷一万次就不行了?

既然你知道实践中条件所限根本不可能去刷 10000 遍,那你举这样的例子去推翻人家的所谓“理论”(实际只不过是人家实践经验的总结),除了显示自己的矫情,还有什么意义?

当然,对于你这种以哗众取宠为己任的人,或许这本身就是它的意义所在吧:随无助于流芳,却可赖以遗臭。[s:14][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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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jclx 于 2013-11-20 07:28 编辑



看不下去了。
数学归纳法是干什么用的?
人的智商差距,就是体现在对抽象事物的理解能力上
增加签名:论坛之上,昧心忽悠者,胸挂勋章,奴颜婢膝之徒,纷纷捧臭,挂名利之帆者,迎风逍遥,仗义执言者,三伏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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