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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红豆大红豆

TMD李刚他儿子居然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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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ZD,无论是叫什么,持什么观点和包装,其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是去执政组阁ZF掌权,这是其最最根本的第一核心利益,这点民众一定要明白,这是其不变的自私性.

只有一D永久掌权,甚至有全民选举,但在一段年限里也还是一D执政,不是共同执政的话,人民就只有被管,没有管的权力,何来当家做主?
这世上没有绝对的人民当家做主,但人们想要那个相对更能当家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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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家电真是卧虎藏龙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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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荼靡花开 于 2010-12-26 22:24 发表


神马叫低级趣味过度解读?这帖子你也指望能领5毛?
看到这句赞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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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介绍本书给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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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判决出来了吗?给予受害人足够的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有助于在刑事上从轻处罚。即使逃逸情节被认定,因为肇事逃逸是3年至7年,如果取下限判3年,就可能缓刑。这个案子,判一个3年加缓刑是合法的。如果不算逃逸,那就是3年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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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让法院判,完全判不了这么多?"

如果一件事情因为被关注程度的不同而被改变了结果

不知道对我等屁民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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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Q583676559 于 2010-12-28 12:39 发表
"真让法院判,完全判不了这么多?"

如果一件事情因为被关注程度的不同而被改变了结果

不知道对我等屁民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每次都要等到死人了,出大件事了,才有人关注的,你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呢?其实事情没有什么好与坏,只是在我个人的情感上,对这个国度感到很悲哀!

[ 本帖最后由 Mr.嘎.嘎 于 2010-12-28 1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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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一个个的都希望做律师  那我就做陪审团的一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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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十五亿人,本来资源就少了,现在还搞了个这样的贫富差距,哎,等着血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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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荼靡花开 于 2010-12-28 00:10 发表
正是,8过交通肇事本来的刑期就不长,真判了3年以下或拘役神马的,还会有人认为轻判了


这个你多心了,再次强调:屁民们关心的是违法不究,是社会体制的不公平不公正,制度、法律、法规别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对待,这才是普通人,绝大多数老百姓气愤所在!

其它不说,发生没多久的70码事件摆在那里,闹那么大还敢作假(药佳鑫正是大众舆论关注才由药没被拘押变成拘押,故意杀人证据确凿,要不判他个死刑大家自然会讨论)大家也不只是关注权贵,马加爵判死刑没人有意见吧。


交通肇事逃逸罪认定的第一条就是: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清晰的证明撞人后的醉驾违法者本人及车已经驶离了事故现场,事发后非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被人拦下时这车就莫非刚好停在事发现场?
茶坚持说他是肇事罪,但有相关条例在那摆着,想不通为什么只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罪!
1111未命名.jpg
高比例大资金用于行贿。肆意妄为地转嫁腐败成本进而推高房价。这是中国房地产很不光彩地一条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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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劫色不劫财 于 2010-12-28 17:55 发表


这个你多心了,再次强调:屁民们关心的是违法不究,是社会体制的不公平不公正,制度、法律、法规别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对待,这才是普通人,绝大多数老百姓气愤所在!

其它不说,发生没多久的70码事件摆在那里,闹那么大还敢作假(药佳鑫正是大众舆论关注才由药没被拘押变成拘押,故意杀人证据确凿,要不判他个死刑大家自然会讨论)大家也不只是关注权贵,马加爵判死刑没人有意见吧。


交通肇事逃逸罪认定的第一条就是: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清晰的证明撞人后的醉驾违法者本人及车已经驶离了事故现场,事发后非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被人拦下时这车就莫非刚好停在事发现场?
茶坚持说他是肇事罪,但有相关条例在那摆着,想不通为什么只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交通肇事逃逸罪!


之前内四个问题没异议了?

对当时事发现场的情况,目前的信息挺有限,我没看到先前报道中有醉驾情节,你在哪里看到的,请提供

驶离现场并不一定等于逃逸,逃逸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刻意逃逸的肇事者通常会用加速驶离现场,改变行程,弃车,或者悄悄隐匿的方式作为逃避手段,简单的说,就是让你找不着人。如果肇事者主观追求逃逸,几个学生几个保安凭肉身是拦不住的,他也不可能还继续去接女朋友。从有限的现场报道看,这小子更像是不太知道自己已经闯大祸了,该干什么干什么,云里雾里的

虽然大家对他“若无其事一脸轻松”很气愤,但这不是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只能在道德层面鄙视和谴责

我的判断来自于我看过的报道,当然现场到底是怎么样,我也没在,你也没在,完全可能出现从未披露过的证据改变案件的判定。所以“事实清晰的证明”这样的话不严谨,因为现在我们都不知道事实

[ 本帖最后由 荼靡花开 于 2010-12-28 18:25 编辑 ]
做悍妇!!!


成千上万个门口,总要一个人要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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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云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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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贴辛苦毛驴了
请使用希捷Seagate硬盘,让数据丢的彻底!            HP 惠普垃圾,草泥马HP
感谢Google对大陆用户做出的贡献
独唱团,后会有期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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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刚之子犯交通肇事罪是肯定的,是否有逃逸行为要看法院的判决。即使认定其有逃逸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李某仍然有机会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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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再谈什么法律了。

烦S了。

全部都给我闭嘴!!


立法的程序不合法,

还谈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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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不说这案子,再扯点远的吧。
        今天晚上下班和同事路过一个路口(是那种专为行人和自行车过马路设置的红绿灯),我们行进的方向刚好变绿灯了,横向的机动车也全都停了下来。我正要催动我的宝驴起步,同事拉住我说 “先别动,危险,你没看见那边有辆警车正开过来吗?” 我一看,果然有辆警车正在横向往路口接近,但是还有段距离,绿灯时间足够我们过马路的。我有点不以为然 “你以为所有的警车都闯红灯啊?”可我话还没说完,那辆偃旗息鼓的警车已经用行动给了我一耳光……[s:18]
        当然,这大概只是小事,不算什么。

[ 本帖最后由 aiyuezhu 于 2010-12-28 22:23 编辑 ]
天地孤影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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