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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红豆大红豆

TMD李刚他儿子居然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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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五毛钱理头 于 2010-12-27 21:17 发表
花开算是克制的~~~[s:40] 蜀黍表扬一个


蜀黍还奖励了我一朵小红发呀~~~~

:lovel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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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猛奇奇 于 2010-12-27 20:02 发表
4.正义人士骂tg骂李肛没问题,但是也要明白,即便如你们所愿一夜变天,那也不会如你们所愿底层劳动人民一夜之间,站起来了,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底层的到时候还是底层。没有一个好的体制和法制环境,即便你姓资,那也只不过徒有虚名而已,具体参见俄罗斯和众多东南亚以及非洲国家。这话的意思不是现在的这套东西好,也不是说中国人不适合民主。确实需要改变,香港和台湾的例子说明中国人并不是不适合这套东西,但是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制,这也是花花这帖里苦口婆心强调的东西。其实话说回来,一旦法制体系完善了,这个国家姓资性社,那都无所谓了。...


一夜变天是谁的愿?似乎没人这样说吧?[s:31]
        大家前面基本都是在很具体的说这个案子能否被公正的处理,有没有受到本不该有的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又司空见惯的干扰。
天地孤影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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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ltt 于 2010-12-27 15:34 发表
46万赔偿金暂由镇ZF代管,说是为防止死者家与外界联系[s:29]
...


这消息是哪里来的?可信度有多少?
        如果是事实的话,镇ZF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能不能拒绝这种要求?如果镇ZF强制扣留赔偿金,家属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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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猛奇奇 于 2010-12-27 20:02 发表
.......................但是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制,这也是花花这帖里苦口婆心强调的东西。其实话说回来,一旦法制体系完善了,这个国家姓资性社,那都无所谓了。



“法制完善”在天朝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首先得司法独立吧,这不是否定党的领导、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吗?

在法制完善的国家,司法判决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来自外界的干扰,无论干扰来自政府还是来自人民。人民有言论自由,言论无论对错。法院系统不仅要对权力(来自政府)更要对自由(来自人民)具有免疫力,司法独立是很有效的疫苗。

天朝的疫苗属于假冒伪劣,司法系统实质上是政府的一部分,必然受到权力的干扰和控制。在英美,公众对案件的倾向很可能成为对司法判决的干扰,在天朝,公众对案件的倾向与其说是干扰不如说是对“权力对司法的干扰”的反干扰,是一种以毒攻毒,没办法的办法。用了假疫苗,得了重病,没办法了,下猛药吧。

法制完善不完善不仅在于专家教授认为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更在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法官的大老板是总书记,被告父亲的大老板也是总书记,法官和被告是关联方,如果没有P民的极端舆论的“威慑”,会不会出现徇私枉法的事情?

如果说屁民们对李刚之子案件的关注太过分的话,那是因为他们知道权力有很大很重的砝码,可以使法律的天平偏向权力一方,他们想要法律的天平偏离权力越远越好..........当法律失去了司法独立的特质,就会堕落成政治。

专家觉得网友的关注是走了极端,我觉得如果没有这些“极端”,你看到的不会是和谐,而是相反方向的更加极端的极端。
假如P民手中的砝码足够重(纯属假设),能够压得过权力手中的砝码,那时权力才愿意放弃对法律的控制,宁愿让司法独立,不受权利和自由的干扰,超脱于政治。所以请专家不要担心网民的“极端”,这些极端在天朝可能是有建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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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iyuezhu 于 2010-12-27 23:40 发表


一夜变天是谁的愿?似乎没人这样说吧?[s:31]
        大家前面基本都是在很具体的说这个案子能否被公正的处理,有没有受到本不该有的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又司空见惯的干扰。


这案子只要能保证死者家属获得足够的赔付,李刚的狗P儿子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就已经是公正的处理了

现在更值得关注的是钱云会,漏洞百出混淆视听到一个极限,看看杀人凶手怎么收场
做悍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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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继续吧,我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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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花开 还真是吃力不讨好
如此简单的法律问题居然被纠缠了24页 而且还有延长的趋势
以交通事故来说 无论肇事方怎么个身份 都是不愿意跟受害方先给钱的 一主动肯定就变被动了 一般来说是这么敷衍的 你自己先垫付 到时候怎么判再说
而受害方总是想着法要钱 现在人家主动要求协议民事赔偿 好事啊 特别是还能借着舆论热点多要点(百度了一下河北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约为30万) 如果放弃民事和解走民事判决 估计赔不到46万
就像拆迁户 怕的是人拆迁办跟你玩强拆 肯定不怕人家主动进门跟你协议补偿数目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向来是受害方要求的 肇事方最不乐意的就是人钱两亏
另外这标题的确该改一下的 民事赔偿方面了结了 就无事了?标题党不带这么玩的
码字真是很累 佩服一下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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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0# 72716 的帖子

您比我解释的清楚,我惭愧的败了。。。。

抱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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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荼靡花开 于 2010-12-27 23:51 发表
这案子只要能保证死者家属获得足够的赔付,李刚的狗P儿子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就已经是公正的处理了



嗯,希望如此吧。只要别刚关了三五天就偷偷的利用“合法”手段保外就医什么的就行。
        白天上班没法上网,回来发现这么长了,真是叹为观止啊。[s:15]
        不过这样也好,至少说明大家还是愿意探讨点有意义的话题。
        开花想必也能理解大家的心情。其实老百姓不是不想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可惜现实往往是法律在老百姓面前总是摆出公事公办的嘴脸,在权势面前却经常如同儿戏。大家是被耍的次数太多了,所以怀疑才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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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客气客气
就这件事情而言 民事和解对受害方是否有利的角度来看 确实有利
其实超多回帖的关键还是大家最关注刑事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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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3# 72716 的帖子

正是,8过交通肇事本来的刑期就不长,真判了3年以下或拘役神马的,还会有人认为轻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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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不少人在念叨别人的案子时都会有这样一种想法 这事要是发生在我身上 那肯定是----我就是不要你一分钱 我就是要看着你死 你要提赔钱的事就会立马回应 有钱就大啊 钱能买命啊  。。。。。。。我自己就是这么个想法
我也没学过法律 以前看些欧美法庭片律师上来就先协商赔偿 当时也蛮不理解的
特别是辛普森案 当年没看案例分析 也是想当然的---美国居然也是有钱有势就能买通法律啊 那是个啥法制国家啊
当然辛普森虽然因警方收集证据环节和证人证言漏洞逃过一级谋杀罪 却在民事赔偿上倾家荡产
后来我也在想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不是为了让伤害方失去最多 而是为了让受害方得到更多 这才是法律更人性化更接近公正的体现
当然这只是个人的一个思索 目前也还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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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他说的那句话!~有事那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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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6# 72716 的帖子

您这不像没学过法律的人问出来的问题哇~~~~这个思索也真接近本质~~~~~

其实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法律一般等同于刑罚,从历史上一直就是惩戒的作用大于保护的作用,电视剧里各种清官断案就是斩这个斩内个的,所以和“官本位”思想一样,全民转变这个认识,需要个漫长过程

法律,特别是刑法都配以惩戒的手段,但惩罚不是根本目的,教育和警示更多的人,避免再有人收到损害才是目标。所以横览一下世界,很容易发现,经济水平和全民素质比较高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慢慢将死刑移除出去;反之,刑罚则多比较严酷。辛普森案件也是个特别有意思的案例,是陪审制弱点的一次展现,这其中就有你提到的思想基础,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比剥夺伤害者的一切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老百姓朴素的法律观念,潜意识还是停留在“杀人偿命”这个范畴里,所以不要钱就要命的想法,可以理解。8过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除非有故意藏匿受害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否则是判不了死刑的,就算罪犯很嚣张很傻逼很遭人恨也不行,这就是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保证施害人受到相对应的刑事处罚前提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自然是越多越好,就目前的赔付结果来看,被害人的民事利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了。就像你说的,真让法院判,完全判不了这么多

[ 本帖最后由 荼靡花开 于 2010-12-28 01: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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