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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雨轩 于 2010-1-10 15:10 发表
那您认为如何制定劳动法相关条款才是合理的?会有更好的立法实际效果?
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此规定使大量底层劳动者在接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之前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对于这些人数最广大的底层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意义并那个看得见摸不着的长期合同更重要。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对提高劳动者绩效只有负面作用。一个已经获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工作的热情和敬业的精神往往不如之前。如果一个企业大量雇佣无固定期限员工,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必然下降。而最终的受害者仍然是这些手握铁饭碗劳动者。如果一个企业的效益不好甚至频临倒闭,那么即便是拥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问题我认为无可争议。这是必然的结局,与我们的国民性有关。想想几十年前的人民公社公共食堂和十几年前的倒闭国企下岗职工就明白了。对于我们来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比任何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力都要有效果得多。
三、正视我们犯过的错误,勇敢地改正错误,纠正失误。不符合国情的法律该改就改,该废就废。等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和国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发展到可以接纳更理想化的劳动关系的时候,再出台相应的法律吧。到那时候,这些法律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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