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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丫的一次交易纠纷,大家认为我处理的是否合适???【296楼已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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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口气看了半段.如果楼主说的都是事实的话.给人总的感觉也不过是一个小偷碰到了强盗: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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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fifihih 于 2009-3-25 22:10 发表


这个新手上路说的蛮好的. 大家要多出类似的好主意, 少扮演法官的角色就好了.  

多谢初级会员指导[s: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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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迷迷糊糊的立方 于 2009-3-25 22:32 发表

我就纳闷,明明是商家不对在先,还有什么可说的。说中国人就这样,好像自己外国人。
这要是在西方,商家早倾家荡产了,这叫无理由责任。没有商家错在先就没有这么些啰嗦,
怎么能本末倒置呢?外国人可不会像你这 ...

一派胡言!

什么叫“无理由责任”?应当叫“无过错原则吧”?凭什么叫人家倾家荡产?无过错原则分明是有限责任,不过是对消费者同时应当担负的责任的免除而已。也就是说商家和消费者同时有错时,消费者不负责任,如此而已。否则只要商家和消费者发生纠纷,商家就要倾家荡产,那还有没有天理了?

商家“倾家荡产”的情形也不是没有,那就是当有证据证明商家恶意销售假冒、猥劣、过期、变质商品的。但是有条件的:其一谁主张谁举证;二是这仅是对商家的惩罚,受害的消费者不得因为该项惩罚获取额外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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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难得糊涂』 于 2009-3-25 20:34 发表


老刘是这个[s:20]

模子[s:20]

谢谢支持![s:21] [s:21]
没想到这小事一桩,在我们国人里就可以成了大事,非要闹得天翻地覆![s:18]
不少人也喜欢看这热闹!这就是窝里斗的起因,精力和时间都内耗掉了,这就是中国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可悲啊![s:18]
音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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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hn_liu2003 于 2009-3-25 18:04 发表
愿意的话,请双方把电话pm给我,估计我能解决.[s:21]

这个方法好,私下把问题摆请,澄清误会,两方各退让一步,妥善解决,今后都好做人,
否则都拿不下面子,越闹越僵,问题也解决不了,
这个论坛里总有个别人喜欢淌混水,惟恐天下不乱,
希望双方都能明查事理,给刘先生电活,以期解决问题
香港弦声音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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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看看二人对杨老师的解决方案的态度就能分辨个是否出来.
楼主太贪婪了.为何到现在都不能够把缺陷清晰的照片发上来?其实他对这对音箱是认可接受的.不过是揪住小丫头的辫子乘机敲竹杠罢了.如果确实如他描述的那样一塌糊涂.那换了我就是只要退还我全款我也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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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5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weixing 于 2009-3-25 23:34 发表
大家可以看看二人对杨老师的解决方案的态度就能分辨个是否出来.
楼主太贪婪了.为何到现在都不能够把缺陷清晰的照片发上来?其实他对这对音箱是认可接受的.不过是揪住小丫头的辫子乘机敲竹杠罢了.如果确实如他描述的那 ...


你这么说话,我要是小丫我都会生气....别在这里搅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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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5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们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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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夜迷宫之吻S 于 2009-3-25 23:39 发表
现在我们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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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5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onkeybiz 于 2009-3-25 23: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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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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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对小丫有好感,可是在看到他买一些自己DIY的东西却价格比厂家还要贵的时候就知道其实也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商人而已,现在终于知道了,真的是商人就是商人!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卖他的东西而已!就象电视购物一样!!(劳诗丹顿哦,八箭八星哦!旋律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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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夜迷宫之吻S 于 2009-3-25 23:38 发表


你这么说话,我要是小丫我都会生气....别在这里搅和了...

大伙不要再讨论谁的错对了,把精力和时间花在工作和开心的事情上好些!
我把钱先汇到你的账上,你收到后请将音箱尽量包装好,发运给小丫,小丫收到音箱认为没问题,再把钱汇给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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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hn_liu2003 于 2009-3-25 23:50 发表

大伙不要再讨论谁的错对了,把精力和时间花在工作和开心的事情上好些!
我把钱先汇到你的账上,你收到后请将音箱尽量包装好,发运给小丫,小丫收到音箱认为没问题,再把钱汇给我好吗?


谢谢老刘的支持....

还是验货后在发货比较好,这样之后就不会再有任何问题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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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楼主锤子的很 哪像北方人哦 活像个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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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我站在烈烈风中
恨不能荡尽绵绵心痛
望苍天
四方云动
剑在手
问天下谁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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