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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呼啦

[其它] 转发个问卷:我们该不该举报他?(作者解惑在5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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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7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avers 于 2008-12-27 14:05 发表



用虚构的东西证明XX的合理性??还不如就说无需证明就是合理的了!!

现在看来北航的读书mm不起身恭迎影帝的故事是虚构的了.
但是这不影响讨论假设对这个 mm 不起身恭迎, 是否关乎礼貌的问题.
也不影响作出这样的结论:
即便这个 mm 的确是学生, 而且自始至终连头都没有抬一下. 不仅不能算是最牛, 而且应该说是最寻常的, 甚至是最起码的做法.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 好象新闻中报道过某部门作出过决定: 无关领导不得前往火灾等抢险救灾现场视察工作. 相比这样的决定不是拍脑袋作出的. 但是国人恐怕很少有机会能得知促使这一决定出台的真正原因了. 但是认为这样的决定是在某一次甚至多次灾难抢险过程因为受到无关领导视察的干扰而失利的情况下作出的, 那么尽管这样的 "干扰" 事件是虚构出来的, 能影响这种判断的合理性么?
世界7%的耕地养活22%的人口世界60%的公务员.
世界2%的车承载着世界15%的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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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一分为二的说法是算命先生的拿手好戏.
世界7%的耕地养活22%的人口世界60%的公务员.
世界2%的车承载着世界15%的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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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7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所有的职业道德
目的不是保护社会公德,而是为了保住这个职业

楼主到底是想问:基于调查员的职业道德该选什么,还是基于个人道德观该选什么?

前者有清晰的条例规定,后者因人而异

律师维护的不是法律的公正,也不是公众的权益

他维护的,只是委托人的权益和“律师”这门职业的权益。当然,不排除律师队伍中会出些“败类”,为了正义不惜破坏律师业的职业道德

同样,这样调查员的职业道德,只是为了维护“调查员”这种职业,以后还能有饭吃而已。无它
观察者模式 阳宝把音箱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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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7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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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涵盖的情况很复杂,但事先我们都犯了个以为可能有简单答案的错,所以作者的回复有些出乎预计,但符合本来的实际情况————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下面是作者回复原文(全文)

——————————————————————————————————————————————————

我提到的两个问题都是关于“保密”,所以必须先强调“保密原则”随行业不同而不同。我这里说的只是学术研究过程中如何保护被调查者的隐私,这里适用的规则和法律可能并不适用于心理医生和顾客,律师和客户,以及神父和告解者之间的保密规则。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你正在对某一群体进行问卷调查,从调查结果中发现其中某人正在虐待儿童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这种情况下,你应不应该举报他?”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嫌疑活动,研究者是有举报义务的,我理解就是“必须举报”的意思。而“特定的犯罪嫌疑活动”,每个州的法律有不同定义。比如“正在计划伤害他人”和“虐待老人”在某些州是有义务举报的,但在有些州则不是。

但绝大多数州的法律都有一项共同的必须举报的“犯罪嫌疑活动”,那就是“虐待或忽视儿童”(abuse or neglect)。我们在影视节目中都听说过有些华人父母由于不熟悉美国法律,对自己的孩子“忽视”或者“轻微虐待”(打孩子)被邻居或朋友举报而身陷官司的故事。在学术调查中,如果被调查者有这种嫌疑,研究者也是必须要报案的。

所以,参与学术研究的调查工作对于被调查者而言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远在调查开始之前,研究者和被调查者就要对所进行的项目的风险达成一个“共识”。研究者必须告知被调查者他们可能面临的风险(比如新药实验的潜在风险),这个风险包括一旦发现“虐待儿童”研究者必须举报的风险。换句话说,被调查者必须在参与研究之前,对自己所面临的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了解的。而法律又规定,被调查者有权利随时中断与研究者的合作,而研究者不能强制被调查者完成所有问卷的问题或实验的步骤。

所以,就“虐待儿童”来说,被调查者在参与研究之前是知道一旦他表达出类似行为会被举报,而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他是有权利不回答相关的问题的。

一个可能的情况是,研究者事先没有和被调查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他们所应该知道的信息,而在后来的调查中举报了被调查者虐待儿童。在这种情况下,一来研究者取得的调查资料本身不能成为证据,因为取得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二来研究者本人也可能因此而吃上一场官司。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你以前调查过的一个对象犯了法,法庭发现你们以前的调查记录可以用来指证这位犯罪嫌疑人,所以法庭要求你提供这些记录,你应不应该提供呢?”

对于律师和客户,心理医生和病人之间的资料,这个答案是简单的,这些资料受法律保护,法院无法强制当事人提供这些资料做为证据。

但对学术调查所得的资料而言,没有这有的法律保护。很多学术研究本就受纳税人的钱财资助,所以其调查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应该公开。而法庭对于这类证据,一般是有强制力要求研究者必须提供的。

当然,如上文所言,在调查之前研究者必须告知被调查者所面临的风险,而调查者有权利不回答可能带来风险的问题,所以看上去这不算个大问题。但在有些研究中,比如对黑社会成员或其他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色情行业)的人员进行的学术调查中,问题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类“敏感问题”,而被调查者如果在得知其回答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之后一律拒绝合作,那这调查根本就进行不下去。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可以申请一份特定的法律文书,这文书可以让调查内容豁免于来自任何法庭(地方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强制公开”命令。有了这份文书,研究者就可以在调查开始之前告知被调查者他们的“隐私”和“合作”是不会被强制公开的,所以被调查者可以放心大胆的说实话。任何的研究,无论其资金来源是不是公共机构,如有需要都可以申请这文书。
=====================
上文说,研究者不能“强制”被调查者完成实验的全部步骤或问卷的全部答案,但什么是“强制”呢?一个病人病入膏肓无钱看病,而免费试用一种新药是“救命稻草”,这算不算“强制”呢?另一个情况是,研究者财大气粗,给被调查者异常丰厚的回报,要求他们完成所有有风险的问题或实验,这算不算“强制”呢?

就我目前看到的很少材料而言,这两个问题仍然是有争议的。您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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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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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答案在几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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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美利坚的法律,只看过《盾牌》、《郑律狂鲨》、《曼哈顿律师》

好像这个非法也分轻重的程度,如果你发现有人正在搞核弹炸白宫,那肯定美国政府要管,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个可能会当做证据非法所得,不予采用

还有,就是可以参考牧师在听忏悔时得到的违法犯罪消息的做法
别跟自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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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答错了
天佑中华!同胞平安!
人们相信权威,他们越来越厌倦等待奇迹和奥秘。科学是他们的信仰,对他们而言没有更重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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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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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眉间尺 于 2008-12-27 19:35 发表

现在看来北航的读书mm不起身恭迎影帝的故事是虚构的了.
但是这不影响讨论假设对这个 mm 不起身恭迎, 是否关乎礼貌的问题.
也不影响作出这样的结论:
即便这个 mm 的确是学生, 而且自始至终连头都没有抬一下. 不 ...



你想说明什么??你想用这两个例子来说明“虚构理由是可以证明一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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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答就对了[s:6]
网友含泪评论:主任像唐伯虎,时而疯癫,时而高深,再加上那么一点点童真,太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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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hill 于 2008-12-30 18:45 发表
不懂美利坚的法律,只看过《盾牌》、《郑律狂鲨》、《曼哈顿律师》

好像这个非法也分轻重的程度,如果你发现有人正在搞核弹炸白宫,那肯定美国政府要管,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这个可能会当做证据非法所得,不予 ...



法律是个庞大的体系,几乎没有问题能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全部界定完成,所以答案要区分的情况得多次细分
牢骚太甚防断肠,风物长宜放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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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看就更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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