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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川浪子

[等离子] 对“三星等离子”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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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离子电视机花了2万多元 看了一年时间


  天天商报1月9日报道 花2.2万元买来的等离子电视机,才用了一年多显示屏就坏了。商家说,已过了一年保修期不能免费更换。可换一个显示屏就得近万元,消费者蒋先生对商家的这个说法相当不满意。

  前年国庆节,蒋先生在市区一商场买了一台某进口品牌的等离子彩电,价格为2.2万元。因为忙,蒋先生平时很少看电视。去年11月27日,蒋先生打开电视机,看了一会就发现电视屏幕色彩失真,无法看清楚画面,此后,电视机就一直模糊不清。

  去年11月29日,蒋先生和该品牌的全国客服中心联系。次日,客服中心派了个年轻人到蒋先生家查看这台电视机,认为是电视机里的一个零件坏了,要上报总公司发货,并承诺三天后安装。过了三天,维修人员又来到蒋先生家,结果由于带来的零件型号不一致,于是电视机又没能修好。

  去年12月16日,又有一个维修人员上门来查看,认为是电视机的显示屏坏了,必须重新更换。但由于蒋先生的电视机已经超过一年保修期,因此不能免费保修。维修人员告诉蒋先生,如果更换新的显示屏,价格可能要将近1万元。

  这台彩电才买了一年多时间,怎么就过了保修期呢?蒋先生翻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国家对电视机的保修期规定是一年,但主要部件的保修期却有三年。蒋先生认为等离子电视机的显示屏当然是属于主要部件,应该享受三年的保修期。

  然而,绍兴的维修商却不认同蒋先生的观点。维修部负责人应先生告诉记者,对等离子彩电的保修期,国家并没有规定,厂方统一规定是一年,并没有主要部件保修之说。因此,作为地方维修商只能执行这一规定。

  记者从市越城区消协了解到,由于这几年电视机更新换代比较快,最近像蒋先生这样的投诉比较多,但由于目前国家缺乏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维权上就显得比较复杂。
据了解,目前对于电视机的“三包”政策是国家在1995年颁布的。当时规定,电视机的整机保修为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为三年,像电视机的显像管就属于主要部件。但是由于“三包”规定是1995年颁布的,当时只有彩色和黑白电视机两个品种,并没有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新电视机品种,因此,对这些电视机的保修规定还未涉及。

  记者在走访家电卖场时发现,目前商家往往自我规定电视机整机保修为一年,对主要部件却没有另外规定。而因为国家尚没有相关规定,一些消费者在碰到类似问题时往往带来维权难题。

  此事后来在记者的协调下,维修商应先生表示愿意和蒋先生进一步协商,他会将蒋先生的意见反馈到总部,商量解决方案。消协的工作人员也提醒说,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时,最好能弄清楚商家的保修规定,并让商家书面写清楚,以防日后遇处理难题。 (记者 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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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当地报纸刊登的我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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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1月11日),维修商致电给我(这是第一次主动给我打电话商量有关解决问题),大致的意思是这样的:

他这次打电话给我,是想很明确的告诉我:按照现在的鉴定结论,我家的等离子电视机的确是显示屏坏了,公司的规定还是坚持只有一年的保修期,换一个大概7、8千。换句话说,按现在的情况是没的免费维修的,你要么不要修,要修就得自己掏钱,而且在维修之前要先预付一部分资金,以防我们到时反悔说不要修了(三星公司真是考虑周到啊)。

我没有直接回答要不要修,我问道,是不是确定一定是显示屏坏了。

对方说:是的。

我说:能不能给我一个书面的鉴定结论,看病吃药总得先开处方再配药吧。

对方说:这个无法提供。但是根据以前拍来的照片分析,就是显示屏坏了。

我说:会不会是显示屏里面的某个配件有问题呢?那样岂不是维修简单点了。再说,你们就能凭肉眼就知道故障的原因,是不是你们的产品这样的问题很多啊?

对方说:一定是显示屏坏了。

我没办法,我不是专家,我要他提供书面结论,他不肯。

我又和他说:我们转到话题上吧,现在的问题是保修期的问题,你们的意见是怎样的?

他说:等离子电视机的保修期就是一年。

我说:这是谁规定的?

对方说:国家规定的
我说:你把国家的规定给我看。

对方无语,接着说:公司网上有说明的。
注:他们公司的内部规定,非国家权威发布

我说:我不看三星的网站。再说买电视机的时候,服务员也没叫我去查询相关网站。

我又说:既然你们这么肯定你们自己的规定,那为什么你们没有在保证书上载明保修期限?

对方又无语

我笑了,开了个玩笑:我说你们三星产品以后都做一次性产品算了,一年以后就报废,省的麻烦。

我转过话题:你们负责人说叫我们提供相关的材料,然后报送三星上海分公司审批,因为这几天我手头事情多,没时间过来,过几天拿过来,你们帮忙送上去。

他说:“这个我们不送的,上海分公司没有叫我们上报资料,我们送上去也没用的。”

言下之意是要我自己和上海分公司联系,协商好处理情况,上海分公司说要绍兴维修部提供相关材料的,我们才上报。上报材料以后,至于上海分公司说给你们免费维修的,我们一定给免费维修;相反,则还是要收费。

我说:这是你们负责人说的啊(我没提天天商报的事情),我说你是负责人吗?(这已经和他们的负责人的话背道而驰了,所以才会有此问)

对方没有回答清楚

我说:这件事清,我跟你们已经无法协商了,你们也只不过替三星公司打工的,也没有什么决定权,看来我现在还是得自己去和你们的上面协商了。

我们双方友好的挂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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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清到现在搁在这里。我们变得很被动,急得是我们,不是他们,还要看他们的脸色。

我以平常心对待,在事情还没有到最后无法解决的地步,我不想闹大。不过,我想,我的忍耐度也是有限的,最后到了大家都不愉快,我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但是现在我会继续以积极的姿态要求他们为我解决问题的。

我从这件事清体会到:他们所谓的“舒心、放心、称心”服务理念,只有鬼才能享受。

而且我也想对浙江省的相关部门说几句话:平板电视已经面世好多年了,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售后服务政策。

无奈!!!!

商家口口声声说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但是又拿不出相关依据;

消协说国家没有相关的三包规定,维权很难

那消费者呢????

对国家没规定——无奈

对商家自行规定——不服气

难道注定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来支撑所谓的名牌产品的经济效益

国家不支持我们,我们消费者还能走多远呢?

维权还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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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钱江都市频道的<范大姐帮忙>吧
或者教育科技频道<小强热线>
或者民生休闲频道<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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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那句话,买韩货不如买日货,买日货不如买国货!据我所知,论坛上至今还没发现常驻的三星和LG的商家代表。你要是买的厦华的,那在论坛上发个帖子就能换了:)

事到如今,帮楼主想想办法。极端一点儿的可以把电视拉到厂家门口砸掉,然后让媒体曝光一下!再者楼主可以走司法程序,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权宜之计是让请论坛的相关人员再和厂家沟通一下,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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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星的东西对它还能有什么指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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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星的流光异彩系列LCD还是蛮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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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人的东西你也敢买??
我爱我空间——我自己的きれぃ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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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理解购买三星电器的朋友。三星电器在国内价格并不低,在国外的品牌中也是较高的。但与之价格相反的是,三星电器的品质和性能都非常一般,除了它的外观设计。

这儿经常有人吹捧三星的电视,但说句实在话,虽然和sony用一样的屏,但画质和sony绝对不在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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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国人的东西,从来不买,支持楼主,斗争到底。
www.ads4cn.com/newsbar/refferer.asp?privates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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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雨轩版主”的建议

我说了,我还是以平常心对待,在事情还没有到最后无法解决的地步,我不想闹大。

我只想他们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权威的解释。至于最后要不要维修?维修是花多少钱?我都无所谓。

我也曾将有过采取类似“咂奔”事件的念头,呵呵,那毕竟不是很理智的做法。那样做只能说是对“无奈”的最后挣扎。况且到厂家门口去砸,那是违法行为,不可取,最多家里砸砸。

至于走司法路径,难度很大,消协也说了——无法可依,法官都是依法办事的。我现在在想,既然《消法》已经保护不了我们消费者,那是不是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努力。

[ 本帖最后由 山川浪子 于 2007-1-12 16: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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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交易成功,意味着买卖合同的成立。
产品的保修证书作为该商品的附件,承担着向消费者履行告知的义务,而且,一般情况下,这类证书都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出现。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
1、三星公司未在保修证书上载明保障说明,未履行告知义务,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显然违反第三十九条
2、为什么不载明呢?这里是不是有蹊跷?是不是故意隐瞒?我不知道,如果是的话,就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3、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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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亲戚的LG也坏了的,换屏得7000,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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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才思疏浅,不知道这些想当然的认识对不对,请大家提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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