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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3174 于 2018-3-27 16:33 编辑
本来我自己感到说的很明白了,所以不愿重复了,但你是老网友,而且是很认真,那我理一下句式,试图更通俗一些,象老朋友聊天。
一,因果,我们通常理解是这个起因,造成一个后果。 所以一般民事纠纷,我们一般把最大的责任算在挑起事端的一方,许多时候没有错,比如,某人先动手导致互殴,某人先骂导致互骂,这一定是挑起者错责最大。 这就是我们常见的“起因归错”(我生造这个原则,以便叙说。 但是实际上我们碰到的纠纷过程并不是骂对骂,打对打这么简单,由误解、摩擦到相骂到打架,甚至出了人命。这就不能简单把最大的错责归咎于起因者, 而且有时纠纷的起因未必是过错,那么挑起纠纷的首端在哪里还要探讨一番, 所以从古罗马法律雏形就有一个“必然因果”原则,就是这个“因”必然导致某个后果,那么“因”就必须承担后果的全部责任。 比如上海的宝马男,明知交警攀上车门,他还加速,导致交警甩出死亡,这个后果完全是“因”导致的, 宝马男承担后果。当时双方律师们围绕的就是“因”和“果”的必然关系。 所以要对民间纠纷尤其要厘清“因”和后果必然与否的关系。 比如交易一方违约了,导致对方经济损失,这是必然后果,就要承担责任,如果因为违约,对方火了,去打违约方,或者去绑架违约方了, 那不是违约的“必然”后果,那实施打人,绑架的违法行为,一点不能以对方先违约为自己减轻违法责任。 此故,起因之“因”不是因果关系之“因”,“起因归错”的土办法常常是错的。
二,类比规则中的“属性相同”是针对类比对象,比如我这里类比的是两个纠纷的因果,他们共同属性: 1都是纠纷;2都是纠纷升级了;3升级的后果都不是起因的必然后果。 如果去纠结“找别人”不是甩头发,骂人不是泼火锅,那就不是类比了。而是找相同案例了。 顺便我讲一下,在中国的法律上,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治安条例上有罚则的。
三,让买家“找别人”,直接意思就是“你若还价去别的商家吧”言下之意也不过是“我不接受这个价”,有人不是研究语境的? 我这个中文生也就班门弄斧,因为有这个语境,所以是不是要买家离开,不在于买家这个人,而在于价格。 你若接受这个价格,就成交,不用“找别人”,所以根本不针对人。 而“找别人”本身也不是骂人话,有网友调侃说这意味“你滚蛋”,那是扯蛋。 生活中常有“请离开” 那不是骂人,“你滚蛋”就是骂人。
所以有网友说买家过于敏感,我在前面暗示说“软肋”,我以前住老公房,一总门4户,煤卫公用,那可是水深火热。 某年,我的老同事巧是我邻居的朋友,来喝酒了,撞见我很意外,竟然说:你还住在这样的地方? 当时我确实感觉这话够刺耳。冷静想想他也不是故意要嘲笑我, 因为我们不在一个单位10多年了,我去集团公司机关,应该有增配机会,听说我又去外贸公司那是赚钱的地方,他的意外在清理之中。 不过马上我就乐了,因为买好商品房还没交付。 内心没有自卑,没有软肋,就不会“过于敏感”了。 我不是说一定有物质基础才可以不自卑, 内心强大,其实是自己最大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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