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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修理期限及有关责任的规定。
2.因产品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原因。销售者凭修理者提供的证明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调换产品后,销售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致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修理者负责为消费者锡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该产品及其相应的费用,无权向销售者、生产者追偿。
4.“修理期”,是指修理产品占用的时间。自产品送修之日起计算,至约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待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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