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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轩

[等离子] 日本业内爆料:松下曾央求索尼购买其PDP面板被拒!战略失败无奈转产液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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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着鸡毛当令箭,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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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该贱人也是家电最SB的!雨轩这种贱人长期混迹于家电论坛,是家电之耻!!1

[ 本帖最后由 黄秋葵 于 2009-8-26 10: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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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的旧闻也拿出来[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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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3# stephennnn 的帖子

买断工龄懂吗?

很多工人都是干了几十年,还有几年就要退休了!

大部分老员工签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不能随便辞退,更不应该是“自动离职”!

按照上面这个公式,一个20年工龄的老工人只能拿到4万块钱。按照北京目前的社保标准,这钱自己交社保到退休还不够呢!

北京市对40、50下岗人员是有政策的,松下这点儿钱还不够打发要饭的呢!而且不够岁数的员工还享受不到这个政策!
万里长城十亿兵   国耻岂待儿孙平
愿提百骑虎狼师   跃马扬刀踏东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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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0# stephennnn 的帖子

关于政策您自己去搜吧!

这又不是保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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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3# stephennnn 的帖子

您已经OUT啦!

别的城市不敢说,起码在北京市,现在的政策是“保稳定,促和谐!”

所有企业如果要裁员百人以上,必须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北京市现在的政策就是严禁杜绝因劳工问题的群体上访事件!

如果哪个企业如果不服,尽管试一下!

松下已经在北京市上了黑名单了!两会前期的这个事件给领导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北京市劳动仲裁和法院现在都排满了!因为年初颁布了《劳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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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2# jimmyguo 的帖子

谢啦!

它们都是“神鸡叫”的马甲打手而已!出口成B已经习惯了!

如果让它们不带SB、瞎B、NMB基本上都不会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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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轩 于 2009-8-26 11:51 发表
您已经OUT啦!

别的城市不敢说,起码在北京市,现在的政策是“保稳定,促和谐!”

所有企业如果要裁员百人以上,必须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北京市现在的政策就是严禁杜绝因劳工问题的群体上访事件!

如果哪个企 ...

有什么用呢?松下是符合劳动法的。。结果只能再加点钱。。还是走人。。
比起某些民营企业发一个月工资不知好了多少。。。
PS: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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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於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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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7# lsmsm 的帖子

“被辞退”和“自动离职”是有本质区别的!

很多员工并不单是对赔偿金不满意,更多的员工是对“要拿钱必须签自动离职”协议不满意!

这也正是松下耍流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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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tephennnn 于 2009-8-26 12:26 发表
楼上的哥们  估计楼主马上要搬出松下无锡来应对了

只能说松下是合法的。。没得办法,显像管厂本来就不行了。。松下也经营困难,要么转产,要么关门。。
为什么为闹?
第一是合资的比较早,工人年纪较大,大部分人还是以前国企的心态
第二是工资比较低。。确实低了。。这个现在说没用了。。如果达到目前长三角普通生产线工人(日资厂)2000元-3000元的水平,那补偿会高一点。
第三,如果是在南方的新厂,估计就是拿钱走人,有些小年轻还会很高兴,,至少偶小表弟的达能厂去年听说要关闭,许多人算下能拿2W,还是直接拿钱走人的。。当然有的人也留下来了。。
目前来看松下没违反法律。标准已经比劳动法高了,第一不设12个月的最高标准,第二有系数,男的1.3,女的2.可以说已经考虑了国情。当然如果你离退休不足5年,按法是不能辞退的,这个另算。。
余下的就是北京市政府怎么和松下谈了,解决的办法有两个:
一个就是政府给优惠,转产。。但在目前日企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估计较难。
另一个就是只能继续提高标准了,还是走人,也是没得办法的事。。。
最后,想一想去年长三珠三的外资企业。。直接走人,什么都没有。。。或者就是一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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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3# lsmsm 的帖子

请注意!

上述公式是北京松下部品公司的解职协议!并不是北京松下显像管厂的解职协议!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双方同意,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

所以北松单方面要求员工签署“自动离职”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北京市的工资标准要远高于南方企业,另外北松厂所有员工都是北京本地人!和外地工人的离职标准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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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轩 于 2009-8-26 12:29 发表
“被辞退”和“自动离职”是有本质区别的!

很多员工并不单是对赔偿金不满意,更多的员工是对“要拿钱必须签自动离职”协议不满意!

这也正是松下耍流氓的地方!
什么叫自动离职?就是提出一个比法定标准较高的补偿,让大家走得快一点,一般国外都是这么做的。。
这好事民营公司根本不会有。。
反正最后都是走人,拿得多一点总比少一点好。。。
PS:估计工厂差不多停产了。。还是走人为好。。不会有起色了。。
按劳动法:12*1050=12600
按目前标准:20*1050*1.3=27300 女工:20*1050*2=42000。
按你补偿4W的倒算:
工资:1538/月
按劳动法:1538*12=18456
树挪死,人走活,企业实在不好,还是走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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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5# lsmsm 的帖子

我再重申一遍!

你所列的是北京松下部品公司的协议!不是北松厂的协议!

另外上述协议只有男员工年满50岁以上,女员工40岁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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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轩 于 2009-8-26 12:50 发表
请注意!

上述公式是北京松下部品公司的解职协议!并不是北京松下显像管厂的解职协议!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双方同意,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 ...

新的劳动法没有这个规定。。
只有以下几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是要关厂,就不存在优先的问题了。。
不能解除的只有以下几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包括无固定期限的。。
另外,如果真要关厂,也不可能继续留用,最后就是提高补偿标准。。大家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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