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aojiansh 于 2023-11-24 20:30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2007 年 4 月 18 日海关总署令第 161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 10 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 20 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 3 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 3 套以下。
第八条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 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 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 100 盘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 每次超过 10 套的; (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 超过 10 套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 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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