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霸王条款说不!!! 民事诉状 原告:李汝平,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生,河南省XXXX人,住威海市环翠区XXXX,身份证:3703XXXXX,工作单位:许英谔音响旗舰店,个体工商户法人,电话:1386315XXXX 被告一:德邦物流威海环翠区青岛北路营业部 地址:威海环翠区戚家夼路1号德邦物流(文笔峰集团对面) 电话:0631-5312032/3/6 被告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1018号,电话:9535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快递单保价格式条款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五日内俩被告合计为原告赔偿货物损失167280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3日,原告作为提货人即货物所有权人及托运人,在被告二下属单位被告一处提货,发现提取的被托运货物有破损,与承运人被告一工作人员一起确认,并办理了异常签收,被告一答复原告说需要提交起上级被告二进行申请理赔,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双方协商未果。
(一)、针对被告快递单保价霸王条款的无效说明。 1、快递单格式条款以强制保价的规定要求托运方必须进行保价,此条虽未明写,但发货时,承运方人员明确要求托运人必须保价,否则不予托运,后面手机录音证据(95353_20171206093635文件)里被告方客服明确说明必须保价才能托运。这明显就是被告作为承运人单方面强制条款,由于物流行业市场垄断,缺乏竞争,托运人只能被迫接受保价,否则,将面临货物无人承运的情况,托运方只能被迫接受保价,因此,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有失公允。 2、保价费高昂,有时会超出托运费用,造成托运成本翻倍,有长期频繁托运业务的托运人费用就难以承受。就算全额保价,被告方也常以保丢不保损进行责任规避,就算货物丢失,也会按保价及实际价值两者间最低值进行最可能的理赔,可以说对于托运人的保护形同虚设,无形之中成为免责的条款,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条款同样严重有失公允。 3、违反法律规定,巧立名目增加消费者支出,增加消费者负担,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收取保价费,作为承运合同,托运方支付托运费用,承运方本身就应该尽到货物安全保管责任,多出的保价费本身就是承运方强制性不合理收益,也就是说这个保价费用收与不收,承运人都应该尽到货物安全保管责任,出现破损,理应无条件照价赔偿,与是否保价无关。 4、保价成为被告方,获取托运费以外新的较高利润获取渠道,以及承运方规避风险理赔的霸王条款,一切以有利于承运方进行设置,你保价它将额外多收取不合理的利润,你不保价它将规避自己的一切风险,将自己应该尽到的安全保管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5、如托运人以小于货物实际价值低额保价,承运方更乐意看到,这就给了它一个证明货物低廉价值的有力武器,它将风险责任又一次在托运方情愿的(实际是迫不得已)情况下规避到最低值,利用保价条款来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减少和消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6、保价说明位于快递单背面,不注意根本不知道有此规定,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因此,长期以来大多数托运人也看清了这一点,就算保价对方也是保丢不保损,保价费用又十分高昂,为了节省费用,基本都以被告规定最低保价2000元进行保价。保价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相差甚远,你不接受,没人给你托运,因此,不得已而为之,不得不接受对方的霸王条款。 可见被告方刻意规避保管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因此即视为霸王条款,该格式条款应判令无效。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第一、《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相关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当你身陷其中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三、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快递单保价格式条款无效。
(二)、针对被告货物破损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 一、承运人未尽到货物妥善保管责任,在运输搬运过程中存在暴力装卸,致使托运人的货物在三层包装,厚度50mm的缓冲泡沫及纸箱的多层保护下,依然出现严重破损,可以推测看出很多货物是从货车上推下,一角落地重摔造成的局部严重挤压形成的破损! 新邮政法明确规定,物流企业由于暴力装卸、保管不善等造成货物损失,应照价赔偿。 在邮件损失赔偿责任范围方面,新《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新《邮政法》损失赔偿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对于邮政行业来说,主要的民事法律就是《合同法》。 承运方搬运人员明知道暴力装卸会造成重大损失,而未采取安全装卸措施,对托运方的货物进行有责任及有义务的保护,而造成的货物破损,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理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破损清单及理赔要求 德邦单号:511797948 19件货,含7件大箱,其中5件破损. 1、许英谔音响KF1803+市场零售价99700元/对,单只49850元,三处破损,左上角最为严重,重摔导致严重破损内凹,其他两处刮掉皮,无法修复,直接导致无法销售,彻底贬值为零。 2、许英谔音响KF1503+市场零售价79700元/对,两只破损,一只一处右下角挤压变形,一只左上角挤压变形破损,导致严重贬值。 3、许英谔音响KF2203+市场零售价67200元/对,单只33600元,一处破损,刮掉皮。 4、Marantz马兰士CD机,市场零售价3980元,后输出接线柱挤压变形,导致故障,无信号输出。 5、原木CD架价值市场150元,彻底压烂,无法修复! 市场零售总价值:49850+79700+33600+3980+150=167280元。 后附,发货单,收货单,货物原图,货物破损照片,包装破损情况,以及货物价值证明,被告理赔回复文件等。 手机录音证据(95353_20171206094043文件)里对方客服对货物破损、异常签收及理赔无异议,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
三、音响作为目前相对高档的奢侈品,一旦局部破损,产品价值将变为零,就像玉石古瓷器一样一旦破损,将彻底贬值,无法出售!收藏者及购买者都有完美情节,就算高价修复也无法掩盖其破损本质,因此产品都将无法出售,彻底贬值!作为中国音响泰斗许英谔先生首套系列大箱作品,七十年专注音频之心血力作!具有极高艺术收藏价值,以及不可估量的升值潜力!艺术品、奢侈品价值在于它的稀缺性以及完整性,被告未尽安全保管责任导致的破损,潜在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破损货物总价值167280元,理应由被告方因未妥善尽到安全保管责任,而承担赔偿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货物破损是物流公司在寄递过程中暴力分拣造成的,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恳请法庭判令被告承担照价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俩被告五日内合计为原告赔偿货物损失167280元。 此致 威海环翠区法院 具状人:李汝平 2017-12-06 附件。 本诉状1式3份,证据3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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