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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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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 电商应“弹窗告知”


2014-3-6 09:40| 发布者: 液晶俱乐部 |来自: 新闻晨报


摘要: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新《消法》中关于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成为一大亮点。消保委专家昨天专门就此进行了权威解读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有与会代表认为,“反悔权”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还需配套出台一些细则和解释。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介绍,除了新《消法》中明确规定的四种商品外,食品、部分奢侈品等实际上也可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在退货时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协商确认。

  “最近一些企业就相关法规与消保委交流时表示,除了法律规定的4种商品外,考虑将其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全部列在主页上以告知消费者。”对此,陶爱莲认为,这一确认环节应当体现在消费者的购买过程,也就是说,消费者将商品加入网络购物车时,电商应通过弹窗等形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若消费者点击同意,则可视为消费者已确认。她认为,这种确认必须是精准的,而不能仅仅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告知。

  在实施无理由退货时,新《消法》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与会专家认为,所谓“完好”,应当理解为不影响二次销售。比如消费者购买了一个不粘锅,试用后想退货,由于锅子已留下了使用痕迹,就可能影响二次销售。此外,还有一些网购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值得商榷,不能仅以是否拆封作为依据。如有消费者从网上购买了一台行货手机,退货时则退了一台水货手机,由此引发的纠纷争议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都需要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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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8:56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载鸡国,执行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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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民素质必然有人占了便宜必然有人倒了大霉[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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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有人占便宜有人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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