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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amao0519 于 2012-6-10 16:32 编辑
这样的技术支持和售后,夏普电视你还敢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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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在三星和夏普之间选一台55寸或55以上的液晶电视,
三台电脑显示器都是三星的,几年都没出过问题,这是选三星的原因之一;
夏普的屏幕好!日本原装!广告好多哦——这是考虑夏普的主要原因;
索尼的吗,感觉太贵了,至少比上面两个贵,
别的.....就不说了吧!
当然要做好买前的功课,比如我的两外一个帖子:
买前:不论是从国美,苏宁卖场的促销,到夏普800-988-1818技术支持,在你购买之前都不会明确告诉你夏普关于亮点和坏点的处理的具体规定。6月9日我从网上有谷歌了一下,搜到两篇,分享给大家:
下面的其一,几乎和我给夏普电话咨询如出一辙。
下面的其二,我们可以看到“泄密”了的夏普关于亮点和坏点的处理的具体规定。而其二的例子正是我们所担心的吧,出了问题才知道厂家应对政策,而这个应对政策是你能接受的吗?
您还准备购买夏普吗?您做好心理准备了吗?
在闻之新的可接受夏普标准之前,夏普我是放弃了,哪怕你吹的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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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http://www.pjtime.com/2008/3/19998963_9.shtml
● 夏普:800-988-1818
电话采访:夏普液晶电视在亮点和坏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对夏普的电话采访在2008年2月28日上午3点20左右进行的。在拨通800-988-1818全国统一免费客服电话之后,选择液晶电视,进入询问系统...
“你好,最近我想购买一台夏普液晶电视,看到网上关于亮点和坏点方面的问题很多,想询问一下夏普在液晶电视亮点和坏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液晶电视的亮点和坏点这属于公司机密,请恕我没有办法告之。如果您家液晶电视出现坏点问题,我们师傅会上门为你维修、检测,他们也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这还属于机密啊?暗点和亮点规定许多彩电厂商都是公开的吧。”
“不好意思,其他厂商我们不知道,但夏普这方面属于公司机密,我们没有办法告诉你。”
“嗯,好的。请问夏普液晶电视的保修是怎样的?”
“整机和液晶屏都是保修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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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
http://min2max.blog.hexun.com/47314868_d.html
购买夏普液晶电视遭遇坏点门——液晶电视到底有没有所谓的“坏点数量标准”?
前两天兴冲冲地买了个46寸夏普液晶电视(46GE51A),没想到遭遇坏点门。开始了艰苦的维权路。
事件历程:
- 16日,厂家售后上门安装,我当场进行测试,发现两个坏点——具体地说,是一个(疑似)亮点和一个暗点(彩点)。
这是亮点的情况,仔细看,我认为实际上是液晶上面保护层的瑕疵:
安装人员认可缺陷的存在,并在“服务单”上做了记录。同时告诉我国家标准是“A3B4”(即允许A区3个和B区4个坏点),并在“服务单”上记载“在正常范围内,机器正常”。
- 联系夏普厂家,8009881818,一位江女士告诉我说这符合国家标准,称国家标准为A3B4(即A区允许3个坏点,B区允许4个坏点),我要求厂家提供给我这个标准,遭到拒绝。让我自己上网去查(可笑,想象这样一个情形:你到商店买件衣服,回来发现上面有两个破洞,你跟卖家反映,答复是“国家标准规定衣服有3个以下破洞的为合格品,这个标准网上有,你去查就是”)。另一方面,她自己也表示知道买的电视有瑕疵会让自己不舒服。她说,“我和亲戚朋友也都用液晶电视,但我们就都不去测,你说测出来有问题那多影响心情啊”(她采取的是鸵鸟政策,我管不着)。关于“标准”,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 想想我毕竟是把钱交给了商家,于是联系大商交电,得到的答复是“符合国家标准”,我同样要求对方拿出所谓的“标准”,对方称“这个只有厂家掌握,我们没有”。我耐心地跟对方讲道理——我买到的产品,发现双方认可、没有争议的瑕疵,我只要求看到这个能将此产品判定为“合格”的“标准”。对方应该是接受了我的道理,称向领导反映。
- 厂家的客服(还是江女士)给我打电话,还是坚持说“标准”,不过改成了行业标准,而且标准本身也变成了A2B3。我说不管什么标准我先得看到白纸黑字,然后再来讨论标准的有效性。我反复强调我的逻辑——产品存在双方认可的缺陷,厂家却可以认定产品为合格。我作为最终用户有权知道厂家是根据什么下的这个结论(如果这个不搞清楚,我们恐怕不能买东西了——设想你买一件白衣服,得到一件黑的,商家说“根据我们的产品标准,这个就是白的,没有错的!”你只能哭!)。这个举证的责任在厂家,而不是消费者。反反复复,对方听不进去这个道理,只会同样反反复复地重复“抱歉,我很抱歉”。(期间还有些愚蠢的表现,比如说“就算是以前的显像管电视也有坏点问题的,只不过没引起关注而已”)
- 接到商场的商场管理处的电话,称可以给我退货。实际上这应该说维权行动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而且鉴于到目前为止夏普的所有表现,我实在不愿意与其再有任何瓜葛(这是我的第一件夏普产品)。这么说来,退货对我来说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了。然而,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由于我是在3-15活动期间购买的电视,一来我退货之后不能以当时的优惠价格另选电视(这是“机会成本”的问题),另外还有当时赠券、赠品的复杂事情,而且我还是跟另外一个朋友合伙买的两台电视,处理十分麻烦。于是我提出只要换货。
读到这里不要被误导——我考虑种种种种既得利益和单方面困难不接受退货而要换货,似乎有点不讲道理。这里的关键是:1.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是完全正当的;2.最重要的,我有权要求换货(合格商品)。
商场答复:第一现在没有货,第二如果换了还是有问题怎么办?(这是问题的另一个关键,也就是说,商场明知产品普遍是有坏点缺陷的,却还在堂而皇之地售卖)
- 我实在不愿意跟他们重复那些浅显的道理,表示:第一,我愿意等货,第二,对于换货还有可能不满意的情况,说明夏普的产品质量实在糟糕,商场和厂家都没有信心。尽管如此,我后退一万步,愿意接受可能的“风险”(你说我有什么错,需要平白承受这样的风险?!),我只要一次换货的机会;
- 商场管理处接待人员的态度越来越差,口口声声不满意就上消协去告。我已没有办法跟他们继续讲理下去——我不愿意跟他们一样大吵大嚷地解决问题(那样实在太有失身份)。期间与大商交电夏普促销员也有几次电话联系,对方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我感觉我顾及他们的感受,换不来他们的将心比心哪怕是讲理……
- 既然如此,你硬要把我往消协推,我也没有办法继续跟你讲道理。我只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至此,我的诉求已经不再是换货,而是认为商家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我的底线是大不了我的电视不退不换(在我们伟大的祖国,我必须有这个心理准备。我当不至于没处说理去就免冠徒跣以头抢地或者学郑民生之流拿刀砍学生或驾公交撞人),但我必须搞清楚到底有没有这个标准;如果有,是否有效;为何所有人都不敢拿出来示人?
我要搞搞清楚。
而且,我有准备用诉讼解决问题,更进一步,我也有准备接受败诉的结局(在我们身边喝水都能死人,还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当然如果这样,自然会有经济上的损失)。在我看来,我不再是在维护我个人的权益,我在做一件公益的事情。为了公益,我愿意付出所有这些时间、精力和金钱的代价。
- 致电12315,没想到消协不是保护消费者的组织,一张口就让人来气——“这个标准我们不清楚,你得上技术部门去查”,我讲了一遍上面买衣服的道理,表示这个举证的责任在商场或厂家,而不是我。总算受理了;
- 24日下午,中山区消协回电话,告收到投诉,问我的要求是不是退换货。我说我的要求已不是退换货,而是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声称明白存在缺陷的商品为合格产品。消协称涉及消费欺诈的案件应由工商局消保科处理,电话82812315;
- 致电消保科,对方告明日带着相关材料去办公室反映情况;
- 25日9:00,我到中山区工商局消保科递交了申诉材料,一位姓马的先生接待了我。看过我的材料之后,称在调查之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给我答复。这位马先生文质彬彬,颇有点颠覆工商部门在我心目中的原有印象;
- 3月29日,下午工商局给回电话了,说大商交电已提供了相关标准(据说是国标)的复印件。我希望得到一份传真,答现有的已经非常模糊传过来只怕会无法辨认——我无语。同时说有一份电子版的,但是打不开。明天我再联系电子版的事情。
- 3月30日,收到大商交电提交的标准文件:(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SJ/T 11343-2006《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具体内容见本专栏另一篇文章:http://11600173.blog.hexun.com/47620736_d.html
关于像素缺陷标准的规定在第4页。
- 重新仔细拍摄了两个缺陷的照片:
(1) 疑似亮点——显然不是标准中所述的“不熄灭缺陷点(像素)”,因为缺陷比一个像素的最小单元还小很多。
在屏幕显示不同颜色下的表现,看每幅图片的相同位置:
- 对大商提供的标准,我提出两点看法:
1. 售后安装师傅跟我说 “国家标准为A3B4”,即A区和分别B区分别允许有3个和4个坏点,这与他们提交的“标准”并不一致。
2. SJ/T为电子工业部的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不具备强制力。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我可不采纳。
- 4月1日上午,工商局马先生给我打电话。同意SJ/T标准为建议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效力。在没有标准的状态下,应遵从人们的常识和一般判断。他建议调解解决,我提出两点要求:1.更换没有缺陷的同型号产品;2.商家作适当经济补偿。
- 2日,工商局马先生来电话,告大商交电只同意退货,且不承担其他损失。维权行动遇到困难。马先生告在调解不成之后可进入诉讼程序。我同意由工商局进行调解。工商局将与下周安排双方见面。
- 8日,清明假期过后,直至今日,工商局没有安排我与商家见面。我且稍耐心等等。。。
9点钟工商局给我打电话,告明天上午9:30双方见面调解。马先生说目前行业都是采用这个行业建议标准。我重申我的理由:目前处于没有强制标准的状态,对产品质量的判断应基于人们的基本常识,而各方对产品存在瑕疵没有疑义,作为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或换货。马先生称工商局执法基于法律,目前状况没有标准可依,只能调解,不成则诉讼解决。
现在的状况是,商家和厂家存在明显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却可以不负责任,我有点无可奈何。暂且先见个面理论一下再说。
- 9日9:30,双方在工商局消保科当面协商。商场认为产品符合标准,我则认为标准非强制,若非双方认可没有效力。没有达成共识。调解终止。
感觉消保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对事情缺乏基本的判断。
说是调解,不过是把双方叫到一起见面理论,其实双方该说的都说过了,你没有任何的介入和态度以及观点和判断,叫什么调解?我怀疑这样的调解有多少是不以终止调解结束的。我对工商局的表现确实和失望也很生气,完事招呼也没有打就走了。事后想有一点点失礼。不过他们的工作也实在太稀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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