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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泳汉之思

废除死刑?您的态度是什么?(第三页有一些值得一看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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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废死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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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at0000 于 2011-4-28 19:43 发表
套用作者本人的春秋笔法——本文将遭到作者的反对——这作者下笔千言,离题万里。
满纸的先给不同意见者扣大帽子,同时不忘给自己脸上涂脂抹粉;满眼的歪曲定义、偷换概念,兼具伪论证者“不战而胜”的洋洋得意。 ...

我是支持死刑的,即使是看完这个人的帖子,也许如你所说,这可能是宗教问题,我信奉杀人偿命,血债血偿,唯一能原谅杀人者的只有被害者的至亲。但他依然给我带来了震撼,因为从来没看到有人把死刑分析的这么透彻。

但我依然很怀疑你根本就没仔细看完他写的全部内容就说出了这段话,其实你这段话用在你自己身上到更合适一些。

如果有更多的人能够像那个作者一样思考问题,我们的社会也许早就发展成了另一个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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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9.【驳辩3】支持死刑者还认为,死刑能震慑贪官。不少贪官自杀,很少贪官判死刑。这两个事实足以否定上述幻想。说得极端一点,死刑本来就掌握在贪官们手中,连基本的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都没有,怎么能指望他们自己杀自己?死刑反倒有助于贪官们自相残杀时杀人灭口,以及随便杀平民。

看到这条不由得想起最近刚刚又有一个贪污了3000万的贪官被判了死缓,死刑落在他们身上总是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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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at0000 于 2011-4-28 19:56 发表
在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废死是完全可以的。

可能多少受了那个作者的一些影响,我现在认为如果实现或基本实现了程序正义,废死倒是可以不用着急了,因为程序的正义更能保证没有人会被冤杀(最近刚刚暴了两个冤杀),而该杀的人也不容易逃过,既然这样,保留死刑惩罚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还是更痛快些,毕竟能达到那个作者的境界的人实在是少数,至少我就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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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会废?他们自己不要命了?还能那么随意嚣张好过?会有人义无反顾滴,反正不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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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1、乱世用重典
2、药家鑫如果判死缓的话过不了几年都保外就医了
人类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科技,不是经典著作,而是以健全的机制约束权力,实现了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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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砖墙 于 2011-4-28 21:12 发表

我是支持死刑的,即使是看完这个人的帖子,也许如你所说,这可能是宗教问题,我信奉杀人偿命,血债血偿,唯一能原谅杀人者的只有被害者的至亲。但他依然给我带来了震撼,因为从来没看到有人把死刑分析的这么透彻。 ...

这种伪论证把你震撼成什么样,跟别人无关,怀疑别人的同时也应该怀疑一下你自己的理解能力。
法律是维系社会正常的强制性最低标准,死刑是不得已的法律问题,一面玩宗教意识一面发挥“人性”一面强奸法制,除了顾此失彼之外就只剩自相矛盾了。

[ 本帖最后由 fat0000 于 2011-4-28 23: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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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hns 于 2011-4-28 22:47 发表
1、乱世用重典
2、药家鑫如果判死缓的话过不了几年都保外就医了



第三页有萧瀚先生对您这种看法的辩驳意见,请您看看。
譬如燃灯灯虽能照在大风中不能为用若置之密宇其用乃全心中智慧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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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at0000 于 2011-4-28 23:25 发表
这种伪论证把你震撼成什么样,跟别人无关,怀疑别人的同时也应该怀疑一下你自己的理解能力。
法律是维系社会正常的强制性最低标准,死刑是不得已的法律问题,一面玩宗教意识一面发挥“人性”一面强奸法制,除了顾 ...

那个作者将自己反对死刑的每一方面都阐述的很清楚,是经过很多认真思索的。

而你用简单的几句就全面抹杀,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非伪证反驳内容,谁在用春秋笔法大放厥词?

甚至包括你后来又补充的那句话本身,很可能是你再又看了一遍后为了给自己找回点辄补充的,其实也原不如原作者的论点经得起推敲。

另外你所谓玩宗教意识的是我,所以你不用臆想着把我的观点与那个作者的合二为一,以进一步增加你的春秋力度。

我没那个作者那么高尚,但我很钦佩那个作者在这方面的思考与探索,这样的人才是中国真正走向法制和民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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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at0000 于 2011-4-28 23:25 发表

这种伪论证把你震撼成什么样,跟别人无关,怀疑别人的同时也应该怀疑一下你自己的理解能力。
法律是维系社会正常的强制性最低标准,死刑是不得已的法律问题,一面玩宗教意识一面发挥“人性”一面强奸法制,除了顾 ...

刚又注意到你的用词,作者对死刑的思考与探索到了你的嘴里就成了强奸法制?是你把那个作者当成了终极大法官还是你把自己定义成了终极大法官?你们这两个大法官哪个对药对聂的案件有决定性作用?

在你的心目中,TG的法律就是必须100年不动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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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些人是搞不清楚“理解” 和“想象”的区别的。或者是他的想象能力降低了他的理解能力。
譬如燃灯灯虽能照在大风中不能为用若置之密宇其用乃全心中智慧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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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像怪物一样活着好呢?还是像好人一样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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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儿童的,害别人家破人亡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直接毙了!
千江有水千江月
万里无云万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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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砖墙 于 2011-4-29 08:15 发表

那个作者将自己反对死刑的每一方面都阐述的很清楚,是经过很多认真思索的。

而你用简单的几句就全面抹杀,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非伪证反驳内容,谁在用春秋笔法大放厥词?

甚至包括你后来又补充的那句话本身,很 ...

先是“根本没看完”,再来“很可能是你再又看了一遍后为了给自己找回点辄补充的”,真的只能佩服您扣帽子的功力,跟萧作者一脉相承。
对于该文章,我只是表述个人看法,没有义务一条一条辩驳给您听以获得您的理解和肯定,解释单独收费。
找辙犯不着,您的“大放厥词”说我也早有预感,这点倒是和萧作者比较一致。
我就这里打住了,接您的茬是我不对,应该随您说的,就好像萧作者他也没四处接茬去。

[ 本帖最后由 fat0000 于 2011-4-29 17: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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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时间、地域、国情、民情、合法手段、适用范围、替代方法等等等等的限制,孤零零的抛出“废死”讨论,实在是没啥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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