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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王交易SA8003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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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得不说,虽然专业了些,但谬误影响太坏。希望版主,中介也关注。

原帖由 aigangqin 于 2011-2-2 19:21 发表

原帖由 jome 于 2011-2-2 16:07 发表

喂!可爱的法律人士,你嚷嚷《合同法》很久很久了,适用么?把你见到的合同给大家看看。然后再说其他的。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懂了吗,口头的都是,何况是论坛上的中介交易。什么叫交易?没有合同,何来交易。这是无知者无畏啊

很幸运能看到这个帖子,可以继续与法律人士斗嘴: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不是说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都是合同。
按aigangqin的说法,婚姻、继承等也可以归结为合同了,还要婚姻法继承法干什么?还有什么社会活动不能归结为合同?aigangqin你不觉得合同法太大太全太笼统了不好操作?你为什么不用经济法甚至宪法呢?按你的理解不是更适用?
有专门针对买卖行为的《消法》你为什么不用呢?《消法》是买家的法律,是卖家的紧箍咒。卖家都使出浑身解数回避。

如果可爱的法律人士唯对《合同法》情有独钟,硬套用也不是不可以,所有的法都是同源的,只是操作性差些。没关系:
案情看似复杂实际很简单:售货员从货架上拿下商品想卖给顾客,顾客没要,售货员将商品放回货架,后来发现这个商品坏了。本质上不就这么简单么。你觉得合同法要怎么用?
详细的说:
买家与卖家之间有所谓合同,没有纠纷,货物退回,履行顺利;
快递与买家之间有所谓合同,没有建立起来,可以认为不存在;
快递与卖家之间有所谓合同,卖家在履行完毕后,认为有纠纷。现在处于认定过程。

鉴于aigangqin自称法律人士,不妨明确告诉你的法律知识漏洞所在:
本案为三元交易,不是二元交易,不能直接用二元交易法规条款;
如果硬用二元交易法规条款必须将三元交易拆分为二元交易以后方才适用!
如果想直接找适用的三元交易法规条款,有专门针对存在运输方的三元买卖条款,那就是《国际贸易法》。虽然不必那么繁琐详尽,但是基本法理是适用的。

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出,谢谢!

[ 本帖最后由 jome 于 2011-2-3 1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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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看不惯那个法律人士,到处攻击反对他的所以人!祝兄弟给法律人士一个有力的耳光!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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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确实很复杂,但是就中介交易本身而言,可以做不少简化。我分析如下:
1、卖家发货给买家。此时钱在版主手里。假设快递弄丢了货,版主就应该退钱给买家,我想版主不应该去追查快递的责任而暂时冻结款项。此时道理很简单,中介交易的双方不包括快递公司。假如卖家怀疑买家已经收到货物,那么应该由卖家举证,一般来说无论是淘宝或拍拍,都是以快递单号和物流信息为决定性依据的。
2、现在买家因为某种原因要退货,此时仍然款在版主手中,相当于又是一次中介。所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买家应该保证货物返回卖家手中,假如退回的路上出了问题,那么同理1,责任划分和举证义务都差不多。
3、退货过程中有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买家是否接触过货物。我觉得就中介交易本身而言,这一点无关紧要。在我看来,无论是购买还是退货,其实都是在版主中介下的一次物品转移行为,无论是购买行为还是退货行为,发货一方都要承担快递造成的损失责任。假设一下,如果卖家收到的不是一包垃圾,收到的是一个被快递摔坏的SA8003,那么责任在谁?在我看来责任应该在退货过程中的快递员,而此责任在中介交易中应该由发货方(买家承担)。再假设一下,如果卖家压根儿没收到退回的包裹,责任又在谁呢?

本人关注此案很久了,只是想和各位讨论一下,并非哪边的马甲。希望大家把吵架斗嘴的时间用在事件本身上,说事讲理,共同促进家电论坛交易环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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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3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skkxlj 于 2011-2-3 13:48 发表
案情确实很复杂,但是就中介交易本身而言,可以做不少简化。我分析如下:
1、卖家发货给买家。此时钱在版主手里。假设快递弄丢了货,版主就应该退钱给买家,我想版主不应该去追查快递的责任而暂时冻结款项。此时道理 ...
说得对!快递接受退货,或者快递承认买家拒收,就说明货物的责任和实际处置权在快递方面,没有转移给买方。无论买家碰没碰货物,开没开封都不重要。中介可能是想办得更稳妥,毕竟是家电论坛,家电卖家团体和家电厂家应该是支撑这个论坛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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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浪费精力了,关键是“结果”。

与其寻找证据和法理,不如直接让骗子现形于天下——让骗子也付出钱财的风险,才是致命的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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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3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isam 于 2011-2-3 14:55 发表
楼主浪费精力了,关键是“结果”。

与其寻找证据和法理,不如直接让骗子现形于天下——让骗子也付出钱财的风险,才是致命的反击。
你的设想也许好,但是社会常见的纠纷还是用社会常用的纠纷处理方法比较容易让人接受。
增加成本的方法前提是有公平可靠透明的平台,现在中介规则不确定,中介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增加成本不仅让骗子却步,也能让受害者担心二次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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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ome 于 2011-2-3 15:25 发表
你的设想也许好,但是社会常见的纠纷还是用社会常用的纠纷处理方法比较容易让人接受。
增加成本的方法前提是有公平可靠透明的平台,现在中介规则不确定,中介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增加成本不仅让骗子却步,也能让受害 ...


你这位老兄读帖不认真。被骗者的保释金在事后由中介仲裁后是有奖励的,只有获利的补偿,没有受害的机会(或者说,再次受害的风险远远大于骗子一方。)

拜托你就少去跟帖,避免占楼,扰乱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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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isam 于 2011-2-3 15:30 发表


你这位老兄读帖不认真。被骗者的保释金在事后由中介仲裁后是有奖励的,只有获利的补偿,没有受害的机会(或者说,再次受害的风险远远大于骗子一方。)

拜托你就少去跟帖,避免占楼,扰乱视线。

法律的神圣作用不用在这里重申。真相可能永远揭不开。不按法律办事是十分可怕的。珍视自己财产的同时也要珍视他人财产,谁都不想把自己的财产处于不定的冒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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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3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isam 于 2011-2-3 15:30 发表


你这位老兄读帖不认真。被骗者的保释金在事后由中介仲裁后是有奖励的,只有获利的补偿,没有受害的机会(或者说,再次受害的风险远远大于骗子一方。)

拜托你就少去跟帖,避免占楼,扰乱视线。

法院的执法过程算够严谨么?出自法院的冤案还少么?中介受各种条件的限制,职能和责任都有限。你就别给中介增加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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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ome 于 2011-2-3 15:54 发表

法院的执法过程算够严谨么?出自法院的冤案还少么?中介受各种条件的限制,职能和责任都有限。你就别给中介增加麻烦了。


不用判断你的实际动机,起码你的法律知识和数学知识都需要弥补。你根本不了解这个案例的博弈学原理。还是悄悄的去补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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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3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isam 于 2011-2-3 15:59 发表


不用判断你的实际动机,起码你的法律知识和数学知识都需要弥补。你根本不了解这个案例的博弈学原理。还是悄悄的去补课吧。

还博弈呢!你的所谓博弈学原理与法律人士的法律水平有一拼。你不需要补课,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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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不要另开新贴了,都在原中介贴下回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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