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普写字楼产权纠纷黑幕,导致国有资产又要流失
前几日看到天涯论坛上一篇名为《农民工5亿血汗钱竟被韩国诈骗犯鲸吞,紫禁城旁还有殖民地!!!!》的文章,笔者很感兴趣,对此事进行了一些深入调查。
华普写字楼坐落于北京市东四十条桥西北角,当初中地公司投资13亿元,韩资的中天宏业公司投入 11亿元 ,双方约定 ,项目建成后双方共同销售给第三方,所得资金先还韩资公司 11亿元本金及利息。其余部分中地公司分80% 韩资公司20% ,当时双方在2006年签署了一系列的合作合同,包含11亿的预售合同(实为对外资的投资保障手段)和补充合同(明确了项目建成后必须出售给第三方和所得收入双方的分配方案)及框架合作协议(总体合作描述)等。
可是,2008年项目建成后,本应按合作合同向第三方出售,并按约定进行分配并结束合作。中天宏业公司却用4个合作合同之一的预售合同断章取义的向贸促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为其办理产权过户,企图以11亿元侵吞市值近50亿元的华普写字楼。
当时华普中心正在进行最后的施工收尾工作,施工方还未通过竣工验收时,中天宏业公司竟在一个后半夜雇佣大约200名人员,抢占了华普中心。一直到现在,华普中心都被中天宏业控制着。正因如此,负责施工的城建集团五公司高达5亿的城建费用无法收回,几万民工工资遭到拖欠。
随即,中天宏业还铤而走险,伪造中地公司公章,向有关机构申请测绘,试图办理华普中心产权。中地公司得知公章被伪造后,立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2009年8月,在法籍首席仲裁员的坚持下,贸仲会竟然裁决支持了韩资公司的仲裁要求,要求中地公司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这一判决疑点重重,首先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的171号文,就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这一规定目的是遏制外资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大量涌入国内楼市。这一判决显然有悖于此政策。
另一方面,拒不可靠消息,该贸仲会首席法籍首席仲裁员,在开庭初和其去韩国“考察”一番再回国后的观点截然不同,最终一意孤行地支持韩方企业。最终的判决书疑点重重,本案仲裁员之一、中国外资法四个起草人之一的中国法学界泰斗姚壮先生愤怒地、罕见地拒绝在这份卖国的仲裁裁决书上签字。
而中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不公平的驳回。
这个韩国棒子公司怎么这么厉害呀?原来,韩国媒体早就报道,中天宏业的负责人闵某和李某(二人已取保候审)及韩国友利银行职员千某(已判刑6年)等涉嫌行贿、受贿、伪造公文,通过李某、闵某实际操控的韩国佰益公司骗取了韩国友利银行高达约合80多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以开发中国华普写字楼为由骗取了约合28亿元人民币,而韩资公司在华普大厦项目上只投入11亿元,其余大部分用于行贿、挪用和侵吞。韩国警方与友利银行目前正通过多种手段向李某、闵某追缴赃款及全部的骗取金额。而他们不择手段地骗取华普写字楼产权,就是希望以近50亿元项目资产冲抵其骗去韩国友利银行80亿元人民币资金中的一部分,来减轻其面临的刑事处罚。
原来这帮韩国棒子在韩国已经劣迹斑斑,而在中国我们自己的土地上仍能屡屡得手,不得不让人联想其在中国的操作手法和在韩国骗贷时同出一辙。
此案涉及目前市值接近50亿的国有资产,涉及十几家中国企业,数万劳动者的权益,5万股民的实际利益,整个过程法理清晰,但是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不由得不让人联系有人在暗箱操作。但是涉案金额如此之大,为什么在中国的国土上,中国人不帮中国人呢?有许多疑点,引起笔者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