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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到了则新闻:
12月25日圣诞节即将来临,圣诞前后的打折季也撩拨了一部分准备出境扫货市民的心弦。然而,海关总署一份不足500字的“54号令”却又让这部分市民开始踌躇起来。当出境扫货的热情遇到54号令,是熄火,还是擦出火花?
54号令:
4000元IPAD要交1000元税
然而,海关总署的一份54号令却打击了不少市民出境购物的热情。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其2010年第54号令。其中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54号令同时规定,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不予免税。
这一规定被媒体炒热,源于价值4000元的IPAD被要求需缴纳税费1000元。原因是IPAD被划定为20种不予免税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外设范畴。尽管未超5000元限额,但IPAD依旧需要交纳1000元的税费。
谁知道现在投影机叶被列入了20种不予免税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外设范畴了吗?据说这种商品的价值不是按你出示的发票缴税,而是根据海关的手册,里面列出了这种产品的市场价格。如果现在国外买投影机带进来,是按发票面值纳税?还是按海关规定的价值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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