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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diao2

[其它] 雨轩同学就你人肉我这件事你必须向我道歉并且删除你搜到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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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雨轩 发表于 2010-8-9 20:26
LZ不必生气!只是开个玩笑而以~所有信息均来自您的QQ资料,似乎是公开的哦~

既然您介意,那我已把相关帖 ...

出了事就怕了
本马甲已经借予他人,发帖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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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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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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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雨轩的人品就像2000元以内的TCL液晶的画质一样  大家都看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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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D1961 于 2012-2-4 22:06 编辑

轩轩的目标是松下,要人肉也是小鬼子,人肉好难听呀----人在人上,肉在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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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4
发表于 2012-1-25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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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4
发表于 2012-1-25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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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 可以进一步提供法律援助,论坛数据现在是自动进行网络备案,修改及篡改无效。
此类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看楼主的案情,可以申请2万元赔偿进行立案,
估计能打赢官司,但赔偿金额需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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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态严重 变质了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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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激动了,要么去告,在这说有啥用?
QQ:247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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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唱的一出好戏啊
人生如梦岁月无情,蓦然回首才发现人活着是一种心情!穷也好,富也好,得也好,失也好,一切都是过眼云烟,心情好,一切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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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He 发表于 2012-1-28 23:29
别激动了,要么去告,在这说有啥用?

将相关内容先在公正机关备案,然后直接交由公正机关进行投诉,如果法院受理,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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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年了,还没玩够啊,真是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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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灾乐祸的人居多,同情的人不多,讥讽的人不少,和事佬没几个,正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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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肉了些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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