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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9-11-2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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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友山 于 2009-11-25 15:28 发表 
你是神精有问题还是还怎么了?还活在白色恐怖的社会里?安装收看卫星电视违法?哪一条法律?是宪法还是什么法?国家发射中九直播卫星是给外国人看的?
幸好你还不是版主,要不然本坛很多关于卫星电视方面的帖子都 ...
给你这个明知故问的神鸡渣人普及点儿法律知识,免得妖言惑众!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新闻链接:
近日有市民向我台反映,说收到一些宣传单张和短信,上面写着只要花千多元,甚至几百元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就能看到大量的境外频道?安装这种卫星接收设备是否合法呢?
记者在城区几个小区走了一圈,发现不少用户的阳台上都有这些俗称“锅仔”的卫星接收器。那么,安装了这些设备的用户,是否就能永久看境外频道呢?有关人士解释说,境外卫视节目是经过加密的,用户必须获得频道运营商的正式授权才能收看。为防止用户非法收看,卫星电视频道运营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更改一次密码,所以市民即使安装了卫星天线,最多也只能收看一段时间,授权时间过了,密码就无效了,想继续看的话,就要重新获得频道运营商的授权。
有关方面还表示,市民如果私自安装卫星接收设备,还是违法的,因为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个人不得使用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天线。对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行为,对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中山广播电视台记者林簇报道。)
[ 本帖最后由 雨轩 于 2009-11-25 16:2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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