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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9-6-2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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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原贴,大家说说是否过分
有没有熟悉法律和公证手续的朋友,有事求助
我有一个亲戚,两个女儿早已定居并入籍美国,老两口离退休后也移居了美国。老先生两年前在美国去世,在国内留下一处房产,但未留下遗嘱。
老太太今年秋天短暂回国探亲,他们原打算利用这次机会办好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将房产转到老太太名下,让小弟帮忙操办。但由于手续太过烦琐,现在又没有处置房子的计划(老两口曾明确表示只要有一人在世,房子就先不卖),所以她们想暂时先不办了,维持现状,等老太太等老太太百年之后,需要处置房产时,再作为父母的共同遗产,一次性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直接转到两个女儿名下。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做会不会带来什么风险或问题。所以想拜托各位熟悉法律和公证手续的朋友帮忙分析下。谢谢。
老两口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只有现在两个女儿,也不曾收养其他孩子。两人是原配夫妻,父母均早已过世多年,均无被收养过继的历史。
另外双方各有一、两个兄弟姐妹,侄儿、侄女若干,但好象与财产问题无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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