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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ldbaby

发现论坛越来越没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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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和YEAR绝对不是“一样”的人)认为year这个马甲“无端侮辱人”、“大言不惭的污蔑别人有“日系背景”、“是日侨””,并口口声声“想为各位版主求一个清白”。

到底我是不是空穴来风、污蔑、诬陷、诽谤?“公然的、肆无忌惮的栽赃、扣帽子”“ 这种形容词用到”谁人身上更合适,我相信答案已经很快就要揭晓了。

因为不才在下我确实是知道本坛的这个日侨版主是哪一个马甲。他/她/它不跳出来,不代表他/她/它不是日侨。哈哈。

这个日侨版主到底是谁呢,我刚刚看到这个马甲了,他/她/它会不会自己跳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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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同学:
     提醒你一下,空穴来风你恐怕不知道这个词的正确用法吧

     而且在法律上讲,谁说明,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你不会不明白吧,不然就是莫须有了
     在法律上,道听途说是根本不可能作为证据的,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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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纳闷,你为何不直接说啊?我都急死了~~~

最初由 year 发表
[B]有人(和YEAR绝对不是“一样”的人)认为year这个马甲“无端侮辱人”、“大言不惭的污蔑别人有“日系背景”、“是日侨””,并口口声声“想为各位版主求一个清白”。

到底我是不是空穴来风、污蔑、诬陷、诽谤?“公...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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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steve999 发表
[B]楼上的同学:
     提醒你一下,空穴来风你恐怕不知道这个词的正确用法吧

     而且在法律上讲,谁说明,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你不会不明白吧,不然就是莫须有了
     在法律上,道听途说是根本不可能作为证据的,切记[/B]

呀,感觉您说的很有道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多承指教了,谢谢大侠您,让俺又多学了一招。看来法律是应该多多学习的。

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即使我指出了那个版主其身份是日侨,先不管这是不是事实,只要我拿不出证据,而这个版主又“死活”也不认帐的话,那这个版主(其身份即使是日侨)就不是日侨(在法律角度上说,就是不认为是日侨),那我说的就是错的,那我就是污蔑?

看来您对法律了解的比较多,那能否麻烦您稍微指点一下: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倒置有没有什么借鉴意义?先行谢过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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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两方面,如果您拿不出确实的证据支持您的论点,那么您的行为无疑是对别人的一种污蔑,行为严重的哈可以叫做诽谤
对方有权对您提起上诉和申请精神赔偿

在法律上,形式公正大于道义公正,这个是保证法律严肃性的必要条件之一

而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对这个没有借鉴的可能,医疗纠纷自有其特殊性

举证倒置体现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表达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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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半天,终于明白那个YEAR和小狐狸精真***的不是东西,YEAR完全是一个捣乱的马甲,小狐狸精则是一个阴险狡诈的小人!这俩人统统都是SB!
呵呵,不要说我骂人哟,这是在小狐狸精那里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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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steve999大侠的热心指教。

您说的快吓死我了。如果吓死我,或者,因为您的这些话(而不是因为本坛事实上没有一个身份是日侨的版主这个原因)而导致year这个马甲于本坛内上吊自杀的话,从法律上来说,您罪过大了,是可以对您提起上诉和申请精神赔偿的。(哈,开个玩笑,真诚地谢谢您了^_^)

如果我说马路上一边骑自行车一边引吭高歌的张三(或者说路人甲)是人,大概用不着我拿出什么证据来证明。

如果我说跑步的李四(或者说路人乙)是猪、是狗,那李四(或者说路人乙)也许大概可能会起诉我(或最直接的:饱以老拳)对他/她进行了污蔑/侮辱(诽谤在这里好像是用词不妥,呵呵),即使我能够拿出他/她的某些类猪、狗行为(如随地大小便等)的证据(或者我什么证据也拿不出),我估计法官大人仍会判我为污蔑/侮辱李四(或者说路人乙)罪名成立。

如果我说上海小开版主 (或者说yekai版主、或者说great66、或者说路人乙) 是日侨,那上海小开版主 (或者说yekai版主、或者说great66、或者说路人乙) 也许大概可能会起诉我对他/她进行了污蔑/侮辱,严重的话可以叫做诽谤。如果我拿不出证据的哈(不管是人证还是物证都拿不出),我污蔑/侮辱严重的哈诽谤上海小开版主 (或者说yekai版主、或者说great66、或者说路人乙)罪名成立。也就是说:

日侨=猪、狗(或其他类动物、或猪狗不如) 成立!

如果我能够拿出确实的证据(不管是人证还是物证)的哈,上海小开版主 (或者说yekai版主、或者说great66、或者说路人乙)是日侨就是事实,我污蔑/侮辱严重的哈诽谤上海小开版主 (或者说yekai版主、或者说great66、或者说路人乙)的罪名成立(根据日侨=猪、狗(或其他类动物、或猪狗不如) 成立),呀,steve999大侠,法律的玩笑开大啦。

还好这里不是法庭。另,我不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所以也希望不用对法律进行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人文关怀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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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我居然看了半天还没看懂,看来我的逻辑水平太差了,可我今年考MBA,逻辑要占50分呢,这下完了,55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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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人认为我说本坛某个版主是日侨是污蔑/侮辱/诽谤了版主们,是基于(或认为)以下这个前提的:

日侨=猪、狗(或其他类动物、或猪狗不如等类似的)

哈哈。我说本坛某个版主是日侨只是要把事实给说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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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上班,想打开本坛网页,却跳出来一个“本坛调整”的信息。过一会再打,跳出来的是“该页无法显示”。把cookies干掉,再来,哈哈,终于打开了,要发言,需要登录,跳出来的是:
http://gallery.jd-bbs.com/galler ... id=12473&s=

再试,哈,成功了。终于可以登录进来发言了。

不知哪位电脑高手能否告诉俺这是怎么回事?先行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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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脑高手请快指教啊,谢了

要看上面的链接要快呀,否则过一会说不定就被某个权限级别高的人给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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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经常这样调整的!大惊小怪!!!

最初由 year 发表
[B]要看上面的链接要快呀,否则过一会说不定就被某个权限级别高的人给删掉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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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year 发表
[B]某些人认为我说本坛某个版主是日侨是污蔑/侮辱/诽谤了版主们,是基于(或认为)以下这个前提的:

日侨=猪、狗(或其他类动物、或猪狗不如等类似的)

哈哈。我说本坛某个版主是日侨只是要把事实给说出来而已。 [/B]

您的逻辑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一个男人被故意说成女人,或是女人故意被说成男人,这就是诽谤,是污蔑,但是并不说明“男人”或者“女人”这两个词本身等同于什么侮辱性语言。日侨这个词同样如此。


“哈哈。我说本坛某个版主是日侨只是要把事实给说出来而已。 ”

谁判定您说的是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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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year 发表
[B]某些人认为我说本坛某个版主是日侨是污蔑/侮辱/诽谤了版主们,是基于(或认为)以下这个前提的:

日侨=猪、狗(或其他类动物、或猪狗不如等类似的)

哈哈。我说本坛某个版主是日侨只是要把事实给说出来而已。 [/B]


我可以很负责的说,你的论据根本不能采用。
在法庭上我要是拿你说的事例做类比的话,会被我的同行笑死的。

为什么? 因为连最基本的逻辑关系都没有搞清楚
YEAR同学你应该知道原命题成立=逆否命题成立的基本原则吧

你还是好好的看看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充必条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吧

民法通则16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即使人家是日侨,也是个人隐私,你无权未经允许就公开宣扬

这样说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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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6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他要是能明白的话,
智商早就过8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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