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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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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7][s:97]查了一下,估计事出有因:
音像市场整治: 严打盗版 今夏“亮剑”
在这个夏天里,有一群人注定要以汗流浃背的方式忙碌在工作岗位上,频繁出入于音像店和电子市场,与流窜的游商展开正面接触,他们就是文化市场监管和执法人员。
一场知识产权保卫战,已在这个不同寻常的7月里打响了。先是文化部决定从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行动,以网吧和音像市场整治为重点,主题是“市场天天查,执法规范化”。紧接着7月15日,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共同发起的“反盗版百日行动”,在北京启动,将进行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
经营盗版100张就可吊销许可证
“反盗版百日行动”分为公示期(前一个月)和集中整治两个阶段(后两个月)。行动重点是整治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深挖制售盗版制品的非法印刷、复制、仓储窝点,查处参与音像、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严惩从事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不法分子。
“反盗版百日行动”要求,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文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此类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化部的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要求各地迅速开展“阳光2号”行动,在整治合法批发、零售、出租店铺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同时,积极协调当地工商、城管等部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坐商和游商。要加大检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力度和频率,切实做到天天查市场,日日有战果,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形成文化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证经营和游商要合力打击
“正规的音像门店问题很严重,有的已完全沦为了盗版店,在‘集中执法季’和‘反盗版百日行动’中,我们要下决心解决正规门店经营盗版的问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音像电影处处长陈通在“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的前一天对记者说。这个夏天里,陈通自然承受着一定的压力,但他胸中也涌动着大干一场的决心。“七、八、九三个月会很紧张,不过在我看来也许只是铺垫,我希望10月份之后能见到成效,那时候的任务也许会更艰巨。”
“除了严打正规门店,对无证经营和游商的打击问题,也必须纳入管理部门的视野,引起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把有证的打成无证,把无证的打成游商,而游商满街跑,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认识到无证经营和游商对音像产业造成的损害是很大的。”在陈通看来,此次“反盗版百日行动”由八部门联手,对打击无证经营和游商是很有利的,音像市场需要综合治理、协同作战,大家统一思想、一条心来做工作,一定能取得好的效果。
陈通告诉记者,这段时间的工作重点,除了打击正规门店卖盗版,打击无证经营和游商之外,还要继续抓好大案、要案,并严厉打击违法进口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的进口问题,既牵涉到产业的发展秩序,又牵涉到国家的文化安全和文化利益的问题,我们不能违反WTO的承诺,但也不能超越WTO的承诺,进口音像制品必须经过审查,未经审查擅自引进,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此项工作正在部署中。
音像业面临结构调整
当DVD压缩碟刚刚出现的时候,已引起了业内的恐慌。但是狼没打跑,虎又来了,时隔一年,一种威力更大的DVD9格式压缩碟又出现了,一张碟能装二三十集电视连续剧,对整个音像行业造成了更大的损害。那么,如何看待现在的局面,音像市场将做出哪些调整,陈通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当前音像市场的主要矛盾或者说核心问题,仍然是明目张胆的盗版问题,其次是合法单位违法经营问题和音乐产品的侵权问题。从其他角度来看,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合法生产线加工盗版问题,终盘商经营盗版比例上升,零售终端数量减少、渠道不畅,正规单位出版发行能力普遍萎缩,发行商套版套号未经同意擅自进口,私自改封面等等问题。
陈通说:“要想解决这些难题,必须认识到音像业所面临的结构调整问题。音像制品这种传统载体,在互联网等新的通路、新的发行方式出现后,其中心位置已发生了改变,过去一个节目靠音像制品就可以获得90%以上的利润,而现在完全不同了。许多年轻人已经很少购买音像制品,他们将买碟看作是一种不时尚的行为,他们更多地会依赖互联网,人们的消费方式已发生了转移。我们还需要那么多大的发行商吗,还需要那么多音像专营门店吗,这都需要打上几个大大的问号。”
“正因为市场状况完全变了,我们也就需要解决好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过去形势好的时候,我们鼓励音像店专营化、规模化、连锁化,但现在形势变了,大的音像门店,纯粹靠音像制品已无法支撑日常开销,我们鼓励店中店和经营专柜,音像制品本身就属于一个随机消费品,在消费者集中的地方——大商场、超市、社区开店中店,租金低,又能方便消费者购买音像制品。现在小店符合发展的规律,但给我们的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所以连锁化还是要强调,希望信誉好、经营能力强的公司来经营,但对经营面积不做任何要求。”
陈通谈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已经公布,音像经营门槛会大大降低,使社会资本更方便地进入,以便构建音像业活跃的市场基础,使各个环节处于一个合理和活跃的状态。
这个夏天,也许对于身处逆境的中国音像业很重要。记者想起了在全国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启动大会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引用的两句诗。他希望,在这个紧要关头,全国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拿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的气势,而不要“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如果是前者,那么市场一定会有较大改观。
来源: www.ccdy.cn 作者: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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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提高文化市场依法行政水平,解决音像市场存在的侵权盗版问题,决定按照文化部《关于立即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执法季”行动,严厉打击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山西省开展集中执法季整顿音像市场工作方案。
一、主题
本次音像市场集中整顿的主题是:“市场天天查,执法规范化”。
二、时间
20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三、工作重点
(一)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2006年音像市场整治工作方案》部署的 “阳光2号”行动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以清理合法批发、零售、出租店铺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为重点,维护著作权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工商、城管、整规办、保知办等相关部门,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开展各种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打击游商、无证摊点、电子软件市场等存在的经营侵权盗版音像制品问题。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沟通机制和重大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将重大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音像市场的刑法保护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通过集中查处、曝光一批大案要案,把盗版分子送上法庭。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力度和频率,切实做到天天查市场,日日有战果,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形成文化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新闻媒体取得沟通建立密切联系,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作用。“集中执法季”重要的执法活动要予以报道,对查处的各类违法经营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2318”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是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窗口,要再次向社会公布,限期在各类文化经营场所设置“12318”举报牌。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专线。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将查处结果迅速反馈。
(三) 积极支持企业维权工作,对企业、团体和协会等有关侵权盗版方面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并按照案件办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给予反馈,案卷另行存档。对于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查获的违法音像制品,尤其是列入《违法音像制品查缴目录》的违法音像制品,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按季度或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执法数据。
“集中执法季”期间,省厅将派出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市文化局也要对下级开展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对认真开展执法工作的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市场问题较多的要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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