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睿尚败诉”以及“法院裁定任何企业不再销售红日E家所有产品”两则消息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针对上述闹得满城风雨的言论,记者咨询法院相关人士得知,该事件源于2017年11月1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建院以来第三份诉前禁令。 该禁令的内容以对申请人广州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公司)查封、冻结1000万元财产担保为前提,对被申请人广东睿尚公司作出停止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上使用第5920931号“红日e家”注册商标及其变体“红日E家”和“RSE+红日E家”商标的相应禁令。 目前,这份诉前禁令在网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一种声音“言辞激烈”,直接宣判广东睿尚的“死刑”;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上述两则消息纯属“子虚乌有”,曲解禁令的目的在于利用非法言论打压、恐吓广东睿尚公司,“闭目塞听”以误导广大群众,严重损害了广东睿尚的名誉。 那么,执行禁令的广东睿尚公司是否等于败诉?法院是否裁定所有企业不能使用“红日E家”商标?这两则闹得满城风雨的消息是否有法律依据?为还原事实真相,近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知识产权法专家谢琳博士,谢琳博士就此事做出了相应回答。 执行禁令≠广东睿尚败诉,司法结果尚未“出炉” 谢琳博士是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香港中文大学法学博士 。首先针对“禁令”是否为最后司法结果,谢琳博士做出如下回答:该项“禁令”的颁布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禁令为权利人提供一个能够及时快速制止疑似侵权行为的途径,但也正因为禁令颁发的迅速性和及时性,禁令颁发时案件尚未经过充分审理,且更未最终判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法院在裁定广东睿尚执行相应“禁令”之前,首先查封、冻结申请人广州红日燃具有限公司1000万作为实施禁令的财产担保,为原告败诉时因申请禁令错误造成被告损失提供担保。 因此执行“禁令”的广东睿尚并未败诉,网络上盛传的“广东睿尚败诉”事件,与法院仅颁发禁令的事实并不相符。广东睿尚公司发表声明认为,这属于造谣诽谤,误导广大网民对事实的认知,并严重损害了广东睿尚的名誉,对此将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官司是广东睿尚和红日的官司,裁定对象不适用于第三方 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不仅仅是“广东睿尚败诉”的谣言,另一则“法院裁定任何企业不再销售红日E家所有产品”的消息更是闹得人心惶惶。据了解,相关企业和人员不仅借此大肆蓄意炒作并蓄意制造恐慌和混乱,甚至借此对经销委托人产品的其他商家进行威胁和恐吓。然而相关企业大施淫威的底气——“法院裁定任何企业不再销售红日E家所有产品”却显得分外薄弱,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根据谢琳博士的法律解释,禁令的执行应以禁令裁定的执行范围及适用对象为限,其效力并不及于未在禁令中提及的范围或其他第三方,其适用逻辑可以简单理解为法院未裁定即不属于其执行范围。回到你的疑问,在这个禁令中,即便第三方在市面上销售相关产品,由于第三方不是禁令的执行对象,因此并不属于禁令的执行范围。 谈到这里,可以发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述裁定的适用对象仅仅包括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和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它任何第三方并不适用也无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所谓“法院裁定任何企业不得再销售红日E家产品”的言论纯属对上述裁定的特意误解,其不惜“违法”也要制造恐慌的目的,自然不言而喻。 谎言始终是谎言,在法律的阳光照射下,一切诽谤、恶意中伤将无所遁形。针对此项恶意十分明显的举动,广东睿尚授权委托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发出声明,针对相关企业和人员故意曲解、不当利用上述裁定捏造事实诽谤委托人的行为,委托人将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及其组织者和指使者民事至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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