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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出租屋煤气中毒身亡 谁之过错?

2016-4-8 09:41| 发布者: 小家电编辑 |来自: 南方都市报

  热水器装在浴室,租房男子在出租屋内煤气中毒死亡。死者、房东以及销售热水器的电器城,谁该为这起死亡案件承担责任?近日,恩平法院依法对一起案件作出了判决。房东承担40%赔偿责任,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责任,需自行按过错承担。


  现场:男子屋内煤气中毒亡


  2014年12月的一天,恩平公安接到群众报案,一民房内有异样,民警接报后,拆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房间一片漆黑,却有一股浓烈的煤气味。打开卧室房门后,发现一名男子(吴某)卧睡在床上,经检查已无呼吸。


  在空间狭小的冲凉房内发现,排气扇没有开,安装在房内的煤气瓶和热水器及沐浴水龙头处于打开状态。尸检报告意见显示“死者符合CO (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据悉,该出租屋是事发半月前死者通过他人从房东曾某处租赁,并签有租赁合同。出租屋内使用的某品牌热水器是曾某于两年前在恩平某电器城购买安装,保修单显示1年之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故障可免费保修。


  庭审:责任归属成争议焦点


  因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死者父母将房东曾某和热水器销售商恩平某电器城及其经营者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73万余元。庭审中,责任归属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死者父母认为,房东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曾某身为房东,出租房屋未办理备案登记,不符合消防要求,房间存在安全隐患;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不符合要求,且长时间未安检,致使热水器燃气泄漏。同时热水器质量问题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身为销售者的电器城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东曾某则认为,吴某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其死亡与出租人无直接因果关系;浴室安装有排气扇,在签约之前已带承租人进行察看,确认后才签订了合同,出租人与死者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销售商认为,涉案热水器质量合格,安装时违反使用说明书规定,直接装在浴室内,是导致吴某煤气中毒死亡的直接原因,销售商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房东承担40%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热水器使用说明书已明确忠告“禁止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使用”,出租人曾某作为提供者对吴某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吴某自身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需自行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确定出租人曾某承担40%赔偿责任,电器城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曾某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73658.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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