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城为招揽顾客,发布广告称凡购买其指定的任意一款商品,均可获得高级电热毯一床作为赠品。黄某购买一款指定的书橱后,获得了一床。使用时却发现电热毯不但不制热,还发出烧焦气味。黄某遂到有关部门鉴定,方知是家具城为省钱,低价收购了一些“超期服役”的旧电热毯,经翻新、包装作为赠品。他要求家具城退换,对方却以电热毯是赠品为由拒绝。 依据相关法律,家具城必须退换。 首先,赠品也应保证质量。《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家具城发布广告称凡购买指定的任意一款商品,均可获得电热毯作为赠品,实质上是一种兑换赠品式的有奖销售,也就决定了其必须对电热毯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加以保证。其将已经“超期服役”的旧电热毯翻新、包装后作为兑换品,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其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鉴于“超期服役”的旧电热毯不能制热、存在烧焦气味,甚至具有潜在危险性,也就决定了家具城不得借口只是赠品而非卖品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从赠与合同上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赠与人对于瑕疵的免责,只限于没有“附义务的赠与”,对已付“附义务的赠与”则不能免责。 本案中,由于家具城的赠与对象只是针对购买指定商品的顾客,表明只有在顾客履行购买义务之后才有权获得电热毯,也就是说,家具城的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正因为如此,家具城不仅不能免责,反而必须对“超期服役”的旧电热毯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这种责任当然包括退换成合格产品或折计相应价值的金钱。《中国质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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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6-23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