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论坛

京东旗舰店
 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楼主: plmo

石家庄消费者投诉三星电视屡次玩弄换屏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材料

  [复制链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8k影音专家 多珀doopoo
肥猫凯哥 发表于 2013-3-27 23:11
我就怕到时候不能够第一时间看到结果~

我很想知道,对于中国国内的电视产品,中国品牌,韩国品牌,还有 ...

    合资品牌从夏普开始玩换屏术,到后来三星,索尼都学会了,关键是我们普通的消费者不懂得那么多的专业知识,或者知道换屏了,但电视效果还可以,就放弃了你的知情权被他们的违法行为侵害后去投诉和索赔的权利,这是我们消费者最可悲的事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搜索_三星电视换屏欺骗消者.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星“台湾原装屏”或涉嫌商业欺诈?1 - 延展阅读.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9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肥猫凯哥 发表于 2013-3-29 18:22
多谢了!!

不用客气,我们在这里主要是揭露不良企业的骗术,告诉网友维权途径和法律依据,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韩日骗术多啊,他们是外资企业,牛啊。[s:2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755

帖子

1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3-2-28
发表于 2013-3-3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关乎到大众的利益,继续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0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情权调查:虚假宣传成侵犯知情权首恶时间:2013-03-15 07:53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任震宇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企业很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方式也是花样繁多。张严方给记者总结了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基本特征:获得信息的途径不畅通,获得信息的时间不及时,获得信息的内容不完整。
本次调查结果还显示,不同的交易方式,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程度也不同。受访者中,69.18%认为“电视购物的知情权保护状况最差”;认为“网络购物知情权保护最差”的也达到67.06%;而选择“小商场批发市场购物对知情权保护最差”的则只有29.39%;最少的是“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仅有17.33%。可见,现场购物的知情权保护状况要远高于非现场购物。

  对此,张严方认为,这是两种购物方式的不同特点天然形成的,非现场购物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和经营者,对商品的了解程度必然低于现场购物,这需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增加或调整来解决,如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等。

  侵权的方式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企业很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方式也是花样繁多。张严方给记者总结了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的基本特征:获得信息的途径不畅通,获得信息的时间不及时,获得信息的内容不完整。

  一是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经营者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二是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三是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存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四是广告误导性强,虽然目前也有不少规范广告管理的规定,但由于摆设性强,执行差,使得虚假、夸大及所谓“艺术性”的广告成为媒体与经营者联合剥夺消费者知情权的武器。

  本次调查显示,对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消费者遇到最多的是“虚假宣传,如虚假广告、虚假打折”,被选择率达到78.63%;其次是“不完全告知可能影响消费者使用的信息”,被选择率为50.73%;第三是“不明示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被选择率为49.62%;第四是“虽然明示了信息,但行文过于繁琐、专业,消费者看不懂”,被选择率达到38.77%。

   其实还有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张严方告诉记者,“那就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消费者知情权包括被告知的权利和主动获取信息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标示什么,如何标示,那都是保证消费者被告知的权利,消费者还有权对商品或服务提出相关问题,经营者也有义务给予真实准确的回答,这是保证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的权利。但现实中,对消费者主动获知的权利保护状况更差。”  本次调查中,“对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咨询,经营者能否给予满意的回答”这一问题,表示“能给我满意回答”的受访者仅有19.7%,而表示“不能给我满意回答”的受访者达到41.16%,还有39.14%的受访者表示“说不清”。

  救济之困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仅体现在商家对消费者的侵权上,更体现在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后救济的乏力上。

  调查显示,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知情权被侵犯后,首选的救济渠道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此项被选择率达到64.38%;其次是“向消费者组织投诉”,被选择率达到42.03%;第三是“向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为39.59%;第四是“自认倒霉”,被选择率达到了27.81%;第五是“向媒体曝光”,也有20.31%;最少的是“向法院起诉”,仅8.86%。

  在对“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调查中,受访者中认为“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占了28.24%;认为“法律规定不完善,处罚力度小”的占了27.69%;认为“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尊重消费者的意识”的占了10.44%;认为“部分消费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占了8.94%。

  张严方认为,我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已经构成了一个不甚严密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漏洞,一是在立法上没有形成完整的权利体系,知情权本身没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确认,影响了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对公民知情权的立法保障;二是消费者知情权不仅体现在《消法》的消费者权利章节中,甚至不仅限于《消法》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缺乏统一集中性;三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漏洞。

“现行《消法》中的相关规定是20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规定得过于狭窄。”张严方告诉记者,“消费者知情权不仅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应当保障其准确性、完整性,但《消法》仅仅对消费信息的真实性作了规定,而对于影响消费抉择至为重要的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没有做出规定。在许多情况下,仅凭一个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的权益是难以得到保护的。而像对消费者主动获知的权利保护,在法律上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条款。”

  此外,在程序法中,消费纠纷解决方式耗时费力,成本很高,这也使得消费者不愿意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纠纷。

  本次调查也显示,对于“现有法律对知情权保护有哪些不足”的问题,“消费者维权时,途径过于繁琐,成本过高”得票最多,达到59.44%;其次是“对商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罚则过轻或者不够完善”,有54.69%;第三是“商家对消费者询问商品或服务具体情况时予以拒绝,法律对此缺乏具体的救济规定”,为42.65%;最后是“多部不同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知情权保护的内容,过于分散,有的规定重叠,有的缺乏可操作性”,为36.27%。

  与时俱进

  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状况该如何改善?本次调查发现,呼声最高的是“加强执法,督促执法部门积极履职”,有77.88%被访者都选择了这一项;其次是“完善立法,进一步规范商家行为”,达到72.60%;第三是“加大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达到67.22%;第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消协、行业协会、媒体等形成合力”,为64.46%;最后是“加强教育,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为51.99%。

  张严方认为,这反映了消费者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改进途径重要性的认识。她建议将《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文修订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强调关于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提供应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3-3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厂家虚假宣传应承担责任——三星电子消费者权益保

注:根据《常州日报》2011年3月15日报道,本案被评为2011年常州市3.15十大维权案例之一。

2006年8月,消费者吴某为自己家庭需要,准备购买一台电视机。吴某在选择电视机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对比工作,被三星公司推出的“三星PS42C7S等离子电视机”所吸引,吴某发现三星公司宣传该款电视机具有超长的使用的寿命,并且在宣传中使用了“用户平均每天观看6小时的情况可以使用27年(60000小时),再不用担心产品的使用年限问题,尽情享受高品质的现代生活”的内容,三星公司的上述宣传,出现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众多家电类的信息网站上。

随后,吴某到本市大型家电卖场金太阳电器湖塘店,了解电视机的相关情况,在三星电视机专柜,销售人员在向吴某介绍该款产品的时候,同样着重说明了该款电视机具有超长使用寿命的特点,并且也引用了上述宣传的内容。经过比较详细的对比后,吴某最终在金太阳电器湖塘店购买了该款电视机,价格为11900元。

2009年10月,吴某购买的电视出现了故障,无法使用,于是电话联系三星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并报修。经三星公司售后服务工程师检测后,发现该电视机的屏幕不良,需要更换,并且由于该电视机已经超出国家“家电三包期限”,更换维修的费用应由吴某承担,费用约为7000元左右。

刚出三包,电视就出现了这么严重的问题,并且维修的费用这么高昂,吴某心痛之余,更产生了疑惑,当时买电视的时候,三星不是说这个电视有超长寿命的吗?怎么这一过三包就出这么大问题。于是吴某上网,搜索了这款电视机的介绍资料,发现当初网上的宣传内容依然存在,再次阅读后,吴某决定向三星要个说法,于是又致电三星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要求对宣传的使用寿命进行解释,不料得到的答复却是三星公司只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对产品提供质保,无法按照宣传的60000小时超长使用寿命提供质量保证。为此,吴某不服气,多次与三星电子的售后服务部门交涉,均无结果。

看着自己花了高价买来的电视机成了放在家里的摆设,吴某心痛之余,对于三星公司的答复更加气愤。于是找到本律师,要求进行维权,并一再表示对于三星公司行为的愤慨,要求按照欺诈消费者追究三星公司的责任。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本律师认为,鉴于吴某购买的电视机已经超过了国家“三包”期限,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三星公司欺诈消费的责任,关键在于三星公司对于该款电视机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经营者追究三星公司的责任?

对于三星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从吴某提供的材料看,均只是从一些家电资讯类网站上查到的产品介绍,并无三星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宣传(尽管吴某确定购买电视当时,三星公司中文官网上是有相关的介绍的,但是目前从其中文官网上,根本查询不到该款电视机的信息),如何证明三星公司对于该电视做出了直接的宣传,是整理证据工作的重点。

对于能否以经营者追究三星公司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的具体定义并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均是将“经营者”理解为商品的销售者。而吴某是从金太阳电器湖塘店购买的电视机,所有的销售材料均表明是金太阳电器湖塘店是电视的销售者。如何将与吴某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三星公司当作“经营者”并追究相关责任,是法律及事实分析的要点。

由于时间已经过去三年,并且家电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现在该款电视机的介绍都散落在很多家电资讯类的网站上,为增加宣传内容的可信性,本律师决定从国际ALEX排名较高的网站上进行搜索,选取“泡泡网”、“中关村”、“ 搜狐”等网站上的宣传了内容作为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同时在进行英语检索的时候,发现三星公司在阿联酋的英文网站上还保留了该款电视的介绍,其英文内容也是与中文一致的。随后,向常州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络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

同时根据吴某的介绍,发现三星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在接听吴某电话时,对于其宣传的内容也是承认的,因此又采用了电话录音的方式,将三星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承认更改该宣传的内容进行了录音。(值得注意的是,三星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对于吴某的信息进行了登记,在此后的电沟通中,售后服务人员一旦核实吴某的身份,就开始刻意回避了宣传内容,也不再承认)。

在完成了取证工作后,开始了诉状的准备工作。

1、关于三星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的时候,应该提供真实的信息,当经营者以广告的方式表明商品的质量的时候。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广告宣传的质量相符合。

通常生活中,本律师们看到的商品广告一般很少出现具体表明商品质量的内容,经营者往往使用一些艺术表现的手法,体现商品的吸引力。但在三星公司对于该电视机的宣传材料中,却出现了非常具体的质量性能介绍。其原文表述为“三星PS42C7S等离子电视的超长使用寿命享誉世界。用户平均每天观看6小时的情况可以使用27年(60000小时),再不用担心产品的使用年限问题,尽情享受高品质的现代生活”。三星公司在其宣传中,对于电视机的使用寿命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描述,提供了60000小时的详实数据,为了让消费者有更直观的认识,三星公司还进行了更形象的比喻,根据家庭用户的正常使用情况,做出了电视机可以使用27年的质量保证说明。

然而在电视机使用时间超过国家三包期限后,三星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提供质量保证服务,对于宣传的质量保证内容不予认可。本律师认为,三星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2、关于三星公司是否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问题。

《消费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是一个相对于“消费者”的概念,其法律地位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将“经营者”理解为“商品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这点在后来法院立案的时候亦得到了印证),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是直接的商品买卖合同或者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
本案中,三星公司作为电视机的生产者,其与吴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三星公司只是将产品供给给金太阳电器,由金太阳电器进行销售,与吴某发生商品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金太阳电器,按照通常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作为“经营者”应是金太阳电器,而不是三星公司。而如果不能将三星公司认定为“经营者”,此前的取证工作将变得没有意义。

经过对吴某的询问,结合自己在电器卖场购买家电经验的分析,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三星公司就是《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目前金太阳电器卖场出售大宗电器的时候,整个流程可以归纳为:消费者在卖场通过对样机的了解进行选择,选定后在卖场付款,随后由金太阳电器指定的送货人员将电器送到消费者制定的地点,至此,金太阳电器的,义务履行完毕;消费者在收到电器后,通过包装上所附的电话,拨打电器生产厂家的售货服务电话,由生产厂家售货服务中心派员上门检验并进行安装,同时登记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建立用户档案并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

由此可见,吴某在金太阳电器购买电视机的时候,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商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商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对应的主体分别是吴某与金太阳电器,吴某与三星公司,因此金太阳电器与三星公司均是《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2010年7月21日,吴某以金太阳电器湖塘店、金太阳电器、三星公司为被告,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按照《消费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退还货款11900元,并依法赔偿11900元。

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查时,认为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只是“销售者”,三星公司并非“销售者”,将三星公司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本律师将上述分析的内容进行了解释,最终立案工作人员在向领导汇报后,接收了案件材料,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几天后,吴某接到武进消协湖塘分会的通知,告知案件已经转到武进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消协将组织四方进行调解。后经过本律师与金太阳电器、三星公司两次面对面沟通,在武进工商局相关领导的主持下,吴某同意了被告提出的原价退货调解协议。至此本案终结。

后注:本案曾被《常州日报》、《常州晚报》、《武进日报》、《武进晚报》报道。http://www.doc88.com/p-391143647114.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3

帖子

0

威望

新手上路

Rank: 1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3-3-12
发表于 2013-3-3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和朋友逛家电卖场有些感想,想到楼主发的帖子,就过来看看,还好帖子没沉,看到楼主还在陆续发些材料,很佩服楼主这种不屈服的维权精神,我们今天在卖场主要是看的三星和索尼专柜,很不幸,在这两个合资大品牌的专柜,你跟本问不出电视面板的产地,销售人员都是说,全球采购,批次不同,面板产地不同,我们不知道,正想楼主说的那样,就算你会进工程模式,在卖场看到的样机是三星原装屏,但是你买了后,给你送货到家的就不知道是哪产的屏了,就算你打电话问他们客服,就都是销售人员所说的那一套了。这纯粹就是糊弄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了。这些奸商们就会钻我们缺乏行业规定的漏洞,不把消费者的利益当回事,我们就需要向楼主这样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不法奸商宣战。在此向楼主致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这位网友的回复,谢谢这位网友的支持和鼓励,这位网友在卖场发现的问题一直存在,就像网友说的那样,在卖场看到的样机是三星原装屏,但是你买了后,给你送货到家的就不知道是哪产的屏了,就算你打电话问他们客服,就都是销售人员所说的那一套了。三星好歹还有对媒体的承诺,索尼就更简单了,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必须标示面板产地的规定,再加上他自己不产面板,所以就更加肆无忌惮的玩换屏的把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这些缺乏诚信道德观念的不法奸商面前就根本没有德到尊重。我们只能靠我们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向这些奸商们宣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索尼电视屏“偷梁换柱” 以次充好谋取暴利2009-10-12 11:08新华家电网邓楚燕 鲁欢 李威
关键字:索尼
  “索尼为什么每年在中国狂赚10亿元以上?”当消费者拿着远高于同等级电视的钱而选择了索尼品牌时,您是否想过,它真的物有所值吗?赢消网与新华家电网将告诉你索尼骗取中国消费者血汗钱的绝妙手法。对于一款平板电视来说,最重要的无非是显示技术、面板质量和装配工艺,三者缺一不可,而一直被消费者认为“质量过硬”的索尼电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索尼电视作为一个知名品牌,却并没有生产液晶屏的能力,虽然与三星合资建立的S-LCD(下称三星屏)生产线获得了面板供应,但因工厂位于韩国,随着三星电视的发展,面板供应能力不足和成本的问题都对索尼不利,因此,索尼公司决定将多款中低端产品改用台湾屏,但对于消费者而言,问题远远不只是换屏这么简单!

  索尼电视大量使用台湾屏却仍高价销售

  新华网与新浪网均有网友分析所谓台湾屏,是指台湾友达、奇美等面板企业所生产的液晶屏幕,每种液晶屏幕都有自己独特的像素排列结构,相对于知名的三星屏和夏普屏而言,台湾屏不具备上述两种屏幕特有的技术,但在价格成本方面却低了很多。对于一向以中高端价位示人的索尼电视,在使用了这种低廉屏幕降低了成本的同时,却依然保持着在同级别产品中高昂的售价,并且在销售人员的口中还依然坚持着“原厂屏”的承诺,这已经侵害了消费者购物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

  中国货说日本造:索尼电视并非索尼装配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在调查中发现索尼电视蒙蔽消费者的还不仅仅是以“台湾屏”冒充“三星屏”高价出售,连整机的装配工艺方面也有负于众多消费者的信赖。相信很多消费者都会认为,索尼电视自然是索尼生产组装的,其实不然,在国内销售的索尼电视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台湾冠捷代工制造的,也就是说,冠捷的电视机产品与索尼电视在装配工艺上并没有任何不同,但在价格上,索尼电视却高出了同尺寸冠捷电视数千元之多。从液晶屏幕到装配工艺,索尼电视甚至成为了地地道道的“台湾货”,但却一直以合资产品的价格卖给中国消费者,而随着液晶电视价格日趋下降,以及对手三星、夏普的销售压力,索尼也势必会采用越来越多的台湾屏和代工生产方式,而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还是否值得花“大价钱”购买,明白的消费者自然心中已有定论。

  索尼电视以次充好违背中国广告法公然骗钱

  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中国自古就有,而以次充好也是中国传统商业理念中的禁忌,如果有些忠实的索尼电视用户还无法相信这个事实,我们也针对索尼电视屏幕和装配的问题在北京一家家电卖场做了暗访。经专家提供,索尼S系列和V530系列电视均采用了台湾屏,记者对此暗访了附近一家苏宁电器卖场:

  (1)新华家电网记者:这款索尼KLV-32S550A(一款索尼S系列液晶电视)的屏是哪里生产的?

  彩电销售员:这款的屏幕采用了三星技术,产地是韩国。

  (2)新华家电网记者:您这款索尼KLV-32V530A的屏幕是原厂屏还是台湾屏?

  彩电销售员:索尼本身不产屏幕,这款电视的屏幕是由韩国三星生产的。

  经过我们的对几款索尼电视询问的结果,销售人员均称其为韩国产屏幕,但事实上我们知道,这两个系列的产品均使用了台湾屏制造。

  型号索尼KLV-32S550A索尼KLV-32V530ALG 32LH20R海信TLM32V68C

  价格3757元4700元2990元2590元

  而在价格方面,索尼KLV-32S550A液晶电视的售价约为3757元,另一款KLV-32V530A的价格更是达到了4700元,而同尺寸国产电视是已经大都不足3000元,连LG 32寸液晶电视32LH20R也以2990元的价格出售,试问一款仅有品牌优势的索尼液晶是否值得多达千元的差价呢?以4700元的足可以购买一台国产37寸液晶,甚至已经接近一款42寸液晶电视的价格了,明眼的消费者自然会轻易分辨出谁的性价比更高了。

  此外,在百度与谷歌等网络上也能搜索到“索尼电视采用台湾屏你是否还会购买”的调查:可以看出消费者的真实声音,索尼电视的“高售价”已经是众多消费者的共识,而离开三星屏采用台湾屏后却仍“高价”依旧时,很多消费者认为其性价比已经远不如一些其他国内外品牌。其实我们并不反对索尼采用台湾屏,但重要的是,既然用了就应该实事求是的宣传,价格也应该降到一个合理的价位,如此低成本高价格的产品只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索尼电视的信誉。为了不让更多的消费者上当,赢消网与新华家电网整理了如下分辨各种液晶屏的技巧。

  如何正确分辨液晶屏的个性?

  LPL屏:主要采用厂家 日立,LG,飞利浦

  LPL的面板非常的特殊,整体特征是鱼鳞状的象素,分辩起来也相当的简单,不过这里要注意,LPL的鱼鳞状象素较粗。一般来说,LPL的屏与普通液晶屏不同,用手不容易按出梅花指纹,也就是现在俗称的硬屏,所以如果看到是方向朝左的鱼鳞状象素,加上硬屏的话,那么就可以确定是LPL的IPS面板了。这类面板的优势是可视角度高、响应速度快,色彩还原准确,价格便宜。不过缺点是漏光问题比较严重,黑色纯度不够,有些偏蓝。

  S-LCD屏:主要采用厂家 三星、索尼

  S-LCD的面板与前面介绍的LPL面板非常相似,都是鱼鳞状的外形。但实际上是有区别的。S-LCD面板的鱼鳞状象是半象素的,所以如果对比的话,我们可以发现LPL面板的要粗很多,因为那是全象素的,如果还是分辩不清的话也没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分辨。如果2台电视都是鱼鳞状象素,可是又分不清的话,那么就是用手指在液晶屏上轻轻滑过,如果手指滑过的地方有一条明显的水痕的话,那这台铁定是三星的S-LCD。如果没有水痕,或者水痕不明显,那么证明这个是LPL的面板。其实俗称就是软屏与硬屏之分。

  夏普屏:主要采用厂家 夏普

  夏普的液晶屏工厂在日本的龟山,所以俗称龟山屏,夏普的屏色彩还原真实、可视角度优秀、是液晶市场中出了名的王者。不过夏普屏很少外供,所以买起来比较让人放心,但是最近有传闻说夏普的低端机也开始不采用自己的屏了,还是防着一点好,先认清夏普屏就不怕卖到次品了!有人说夏普屏的象素是蜂窝状、有人说是六角形,不管怎样,从实际来看这2个都不像.如果看的距离远一点,比较像蜂窝,如果真的很近或者放大观看,更像是错落排列的一个个小圆点,特点是排列是像电影院座位一样交错排列的。新华家电网与赢消网也曾报道了夏普以“台湾屏”假冒夏普原装“夏普屏”而谋取高价与暴利,后经《京华时报》追踪报道后夏普终于不敢再大规模地冒充原装屏了!

  台湾屏:主要采用厂家 各品牌低端产品

  市面上其实大多数中低端产品都采用了台湾屏,所以这种没有什么特点的屏就比较多见。像素的特点是看上去就是整齐排列的小矩形,或者堆在一起码好了的麻将牌。著名经济学家施业传教授与林毅夫教授均认为台湾屏本身的质量并不差,还是很好用的,但索尼与夏普硬要将台湾屏说成是他们的日本原装屏,这无疑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日本品牌在中国长期有一个高品质好技术的品牌假象,而台湾屏一向物美价廉,所以用了台湾屏而不敢承认的本质就是忽修中国消费者出高价去买低档货!


原文出自【比特网】,转载请保留原文链接:http://hea.chinabyte.com/406/11013406.s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173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06-2-23
发表于 2013-4-3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187

帖子

0

威望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2-6-14
 楼主| 发表于 2013-4-3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horizenvv 发表于 2013-4-3 00:21
支持楼主

谢谢您的支持。[s:2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1

帖子

0

威望

新手上路

Rank: 1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13-4-1
发表于 2013-4-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空就来帮你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3

主题

8366

帖子

12

威望

高级会员

Rank: 4Rank: 4Rank: 4Rank: 4

交易诚信度
0
注册时间
2006-10-29
发表于 2013-4-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下楼主,我08年买的三星显示器T190就是冲着三星屏去的,结果回来一看台湾屏,后来一问才知道只有最开始第一批才是三星屏。
个人屏摄集锦
http://forum.xitek.com/thread-1274384-1-1-1.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手机版|客服:010-60152166 邮箱:zx@jd-bbs.com|广告合作|账号注销|家电联盟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207号 ( 京ICP证041102号,京ICP备09075138号-9 )

GMT+8, 2024-9-21 00:57 , Processed in 0.192424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