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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活动] 卖的愚蠢,买的倒霉,看的受益——从法律角度,说说MA7000“电容门”MJT回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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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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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DZIONE 于 2013-1-24 08:22 编辑

      看了“广西四哥”帖子和MJT代理公司的回复声明,初步查了下国内现行法律条文,作为一个法律初学者,一个垄断企业、霸权行径的反对者和受害人,一个也持续低烧了10多20年的HIFI屌丝,感想如题,浅见如下。




一、MA7000“电容门”事件性质——合同违约,且貌似严重逃税

      
      如果能排除“广西四哥”人为损坏、使用不当,或环境恶劣到致使一众电容中的单单某一颗戏剧化般发生了内液泄漏,那么,这件事的性质应该属于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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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DZIONE 于 2013-1-23 17:21 编辑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北昌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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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还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虽然MJT自行规定了一年的售出保修期,但如果属于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给江西高院复函所做相关司法解释,从发现问题之日起2年内,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相应赔偿的。

因为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哪有什么电子产品过了一年保修期就必定问题频出,麻烦不断的,何况是如此高级的音响产品——两件MA7000加起来有10来万,都可以买部不错的小车了吧?如果真有这样的东西,只能保证短短一年内不出问题(或者出问题免费修),其余时间不是我的事我不管,你想要修好正常能用,那就只能按我的规矩拿大钱来;这不是自寻死路操蛋一个吗?
丹拿新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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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有不良信息不让发,呵呵。等等修改下再发,累了
音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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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字眼涉及敏感内容啊?我自问是主旋律派啊,

剩下的文字还有一堆,能不能发给网管或版主,烦请帮忙修改好之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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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HIFI系统:德国意力509音箱,德国ELAC 4 Pi Plus.2 蘑菇头高音, 德国MBL1531A CD机,德国Audionet Pre G2 二代前级, 德国AA TUBE PREAMP II-MK2前级,德国AA AMP III 后级,德国  Finite Elemente Pagode Edition(Master Reference) 限量版主参考机架。AV系统:音箱美国JBL L系列,功放日本雅马哈1600,炮英国KEF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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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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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好争执的,双方的帖子都加锁了,除了穿马甲的 ,大家几乎是一边倒。沉下去算了,看到反而上火 ,对身体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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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ZIONE 发表于 2013-1-23 17:06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还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

这样的“顶级名牌”,给的一年保修期太少了,起码得五年!!我家的等离子电视都有三年的保修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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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9:10 来自家电论坛网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四哥这机器如果发回去估计早修好了。升和对这件事情处理整体表现迟缓,态度有问题。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对类似事件细节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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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烧盗版 发表于 2013-1-23 18:27
这样的“顶级名牌”,给的一年保修期太少了,起码得五年!!我家的等离子电视都有三年的保修期呢

保修一年是中国政府的三保规定,外国公司肯定会合法利用,中国的发烧友就是这样里外都吃亏。

点评

如果他是一个正常的欧美公司,会很注意维护自己产品声誉的,滤波电容漏液在发烧友消费者心目是什么性质,麦景图不会忽视的。 要不网上一传播,他的产品就惨了。  发表于 2013-3-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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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DZIONE 于 2013-1-23 20:32 编辑

       去TMD,好不容易有空写了点东西,自认为对国家有益,对老百姓有益,对守法经营的商家有益,在法律上也站得住脚;竟然累次被审查说:包含不良内容,不让发帖!


       剩下的不发了,还没进入戏肉呢。


       “广西四哥”还有谁想要的话,我发你邮箱。
       总之就一句话:不要被吓住,他们一天不给发票,“三包”政策对你就一天没有生效;如果深查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做对你自己,以正当手段维护你的正当权益,你就没事(到目前为止,以求助的形式展开都是对的),夜里该睡不着的不是你,也不该是我们这帮付了钱还受气的可怜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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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昇和这种代理商,哪怕是一个小小的二手商看不顺眼你,一下就可以关你到黑屋子。
商业论坛吗,发烧友算啥?有钱才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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