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合肥的小吴正在对新家进行装修,在合肥某家电公司经销售人员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洗衣机一台,但是回家后觉得洗衣机没有想象中那么好用,想要退换货,但是却已经和商家签订协议,无法退货。心怀不满的小吴一气之下,在网上发帖,将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住址公布在某网站上,并使用了诽谤语言,结果被告上了法庭。 小王在诉状中称,小吴于2012年3月在合肥某网站的《家装话题》栏目上发布标题诽谤其所在家电公司及自己,且将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住址公布在某网站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现要求小吴删帖并赔礼道歉,合肥某论坛是所在网站的所有者,在自己口头和书面要求其删除所发侵犯人格权的帖子,其未予理会,要求依法判决小吴和网络公司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吴认为:小王向我推销商品时,在展示样品与实际套餐内容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尽告知义务,直接影响了本人的判断和决策。小王主张的侵犯隐私权不能成立。小王根本不是诚意要求我删帖,我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法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享有名誉权,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网络公司已经删除和关闭帖子,小吴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小王的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小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合肥论坛上刊登向小王道歉的道歉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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