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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撞上专利墙 用互联网解读姿势不对

2014-12-29 09:58| 发布者: 液晶俱乐部

 头顶400亿美元估值和BATM新冠的小米被连续曝出的专利风险亮出黄牌。先是本土友商中兴、华为等批量发出一沓律师函催缴专利费,很快就是爱立信在印度把 纸上的风险变成了公堂对决。新德里法院禁令停止小米手机进口,逼得小米不得不寻求和解。至今法院禁令并没有完全解除,只是修改成搭载高通芯片的小米手机可 以暂时入境。手机专利战迅速变成媒体争相报道的热门,不过就像小米的互联网思维终于撞上专利墙一样,用纯粹互联网的方式解读传统专利战的本身也是姿势不正确。
  
  专利或成杀器,但与高通无关
  
  发改委对通讯专利巨无霸高通的反垄断调查结果将决定国内市场手机专利战的结论是有问题的。 绝大多数人都认为高通专利许可中的反向授权条款是小米专利危机的根源,反垄断调查导致这条禁止从高通获得授权的专利大户起诉同样是高通客户的专利弱势企业 的特别条款很可能失效,从而使中兴、华为们的专利维权浮出水面。
  
  其实高通面临的反垄断调查只是导火线而已,反向授权条款的无效既不需要适用 《反垄断法》也不需要反垄断法执法部门介入。《合同法》第329条明确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院在 200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解释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根据以上规定,反向授权条款当然是无效 的,而合同法中的“无效”是指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无效合同从来就没有产生法律约束力,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无效认定也只是对本身就存在的无效状态进行 确认而已,并非必须法院或执法部门宣告才能无效。
  
  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高通在专利许可协议里约定适用加州法律,依照国际私法加州作为高通总 部所在地其法律可以被约定为管辖法。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 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 用…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合同无效条件的规定正是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高通专利许可协议排除中国法律的管 辖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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