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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擅用“葫芦娃” 上海美影胜诉获赔10万

2014-9-16 10:17| 发布者: 家电联盟 |来自: 人民网

  “葫芦娃”成为了电商广告的形象代言人。不过,广告主苏宁云商(8.52, 0.04, 0.4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宁云商)和发布者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申通德高),没有经过“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简称上海美影厂)的同意。

  上海美影厂将两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80.4万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广告构成侵权,两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在诉状中,上海美影厂称其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上海美影厂发现,2014年3月,上海市部分地铁站的灯箱和立柱上出现了一则苏宁云商的户外广告,该广告除表述低价促销活动内容的文字外,还使用了“葫芦娃”形象。

  上海美影厂认为,该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和广告主苏宁云商,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构成共同侵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对100处站点的广告进行证据保全后,上海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0.4万元。

  庭审中,申通德高否认广告中的卡通形象与“葫芦娃”形象相同,并辩称涉案广告的内容是苏宁云商提供的,申通德高作为广告发布者无需进行审核,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苏宁云商则在庭审中对“葫芦娃”的著作权归属提出质疑,认为上海美影厂并不享有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并称涉案广告上的卡通形象由该公司自行设计,因此不构成侵权。

  苏宁云商还强调,广告中卡通形象的创作思想是为了配合广告内容,表现出的无奈和委屈,与葫芦娃的正面刚毅形象并不相同。

  法院当庭对涉案广告中的卡通形象与“葫芦娃”形象进行比对。


  根据比对结果,涉案的卡通形象虽在眉毛、眼珠、表情以及某些细节部分与“葫芦娃”形象有所区别,但在头饰、脸型、项圈、服装、配饰等方面及整体形象上则与“葫芦娃”形象的主要特征基本相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上海美影厂是“葫芦娃”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苏宁云商称涉案卡通形象由其自行设计,但未提供任何创作底稿及原件证明,因此,可认定涉案广告中的卡通人物整体形象抄袭了“葫芦娃”形象。苏宁云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葫芦娃形象,侵犯了上海美影厂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犯、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申通德高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葫芦娃”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调查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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