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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体户销售山寨“樱花” 被判赔6000

2013-3-27 10:21| 发布者: 家电联盟 |原作者: 陈明玥|来自: 四川在线

    成都个体户黎某因销售仿樱花热水器,被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告上法庭。今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该案一审作出判决,判令黎某赔偿樱花卫厨损失6000元。

    2012年4月,樱花卫厨工作人员来到黎某所在的“樱花厨房电器”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樱花”牌热水器一个。包装显示,该热水器是由江苏樱花某电器公司、中山某电器公司生产,并标明了前述两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但樱花卫厨并未授权前述公司生产或销售樱花产品。而现场购买的热水器标注的商标、标识与樱花卫厨的商标只存在细微差别,但普通消费难以识别。对此,樱花卫厨认为,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黎某赔偿其损失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黎某辩称,其仅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非生产者。其系接受中山某电器公司的委托销售该款热水器的,自己的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黎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的主张。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黎某销售的热水器及外包装上的标识与樱花卫厨注册商标上的图案和字母仅存在细微的区别,普通消费者一般难以认别。因而,樱花卫厨关于黎某销售的热水器侵犯了其商标权的主张成立,至于黎某认为其仅系销售商,商品有合法来源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故不予认可。经审理,遂判决黎某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樱花卫厨各项损失共6000元。

    >>相关案例:

    生产仿制樱花商标产品

    一公司被判决赔偿损失3万元

    去年4月,因为销售、制造仿制樱花商品,五块石某市场胡某及中山某公司被樱花卫厨诉至成都中院,胡某辩称其系中山某公司的代理商,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中山某公司则未答辩。成都中院审理查明,涉案商品和樱花卫厨商标相同,于2012年11月判决中山某公司赔偿樱花卫厨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胡某赔深5000元。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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