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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互联网电视必须经过新广总局批准

2014-7-8 12:22| 发布者: 家电联盟 |来自: 新华社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相关人士透露,只有经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广播电视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电视内容平台业务。

        互联网电视产业快速发展,“未经播控审核的违规视频客户端及第三方应用软件也大量出现,为一些不良内容大量进入电视机提供了技术支持和通道。”截至目前,新广总局共批准了7家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还批准了江苏电视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湖北广播电视台等14家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

        “在内容管理上,互联网电视播出的内容与传统电视播出的内容审核标准一致,管理尺度一致,版权保护原则一致。”,“互联网电视机顶盒设备生产企业、互联网站等,不得设立集成平台和内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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