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卖场似乎常常有“特价机”、“送大礼”、“换购返利”等给力的促销活动,不过,很多消费者在付清全款后,却常常遭遇没货的窘境。3月1日上午,家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东上村的王先生,与义乌市城中中路某大型商场家电服务部就因此发生了退货索赔纠纷。
2月26日,王先生前往义乌城中中路上一家电卖场购物,看到原价1200元的洗衣机促销价仅为799元,有些心动。“这款洗衣机就只剩下一台了,如果要买就立即去收银台付清货款,然后由商场直接送货上门。”营业员的一番话让王先生付清了799元货款,并与营业员口头约定送货时间为2月27日上午10点40分之前。 第二天送货时,因王先生忙于生意无法走开,就让母亲在家签收洗衣机。王先生从市场上收摊回家,就立即将这台商场送来的洗衣机开箱查验。这一查,却查出几个问题:首先这台洗衣机的包装箱内不但没有产品合格证,而且产品说明书非常陈旧,产品说明书的最后一页还有人用圆珠笔写过字,洗衣机外包装箱上的条形码的文字和洗衣机机身上的条形码的文字不相同,另外商品说明书上连生产日期也没有。
王先生立即致电商场询问。商场工作人员解释,送到他家的是一台样品机。由于样品机的原外包装箱遗失,因此就找了其他的包装箱装上,才出现条形码不同的情况。
“这台洗衣机没有质量问题,是不能退货的。出现这样的差错,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可以补偿你一只价值40元的电热水炉。”商场吴经理表示。王先生无法接受,并于次日拨打了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向工商部门提出了维权申诉。
义乌市工商局稠城工商所调查后了解到,商场之所以会将样机送至王先生家中,是因为就在王先生购买下单后,又来了一名顾客要求购买同一款洗衣机,虽然营业员告知了实情,但顾客仍然坚持要购买。“我想着反正第二天总经销商会送货,就答应了这名顾客的要求。”吴经理没想到,第二天上午总经销商来电,说这款洗衣机要半个月后才有货。最终,他才决定将样品机送到王先生家。
“在销售促销旺季,由于销量较大,部分商家在明知库存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此类‘商品卖负’的结果导致商家不能在承诺的期限内送货或安装,因而造成消费纠纷,这样的消费投诉在家电方面还是比较多见,消费者要留心。”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场家电服务部应当承担未尽告知的责任。最后,吴经理当场同意王先生将洗衣机的样品机退回后,再将799元购机款退还,同时商场为承担未尽告知的责任,当场赔偿王先生人民币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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